广州市番禺区教育局印发2014年广州市番禺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教育指导中心、区属学校:
《2014年广州市番禺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意见》已经番禺区中小学招生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区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教育指导中心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细则,并于5月15日前报送我局基础教育科备案。
广州市番禺区教育局
2014年4月28日
(联系人:郭树开,联系电话:84641656)
2014年广州市番禺区义务教育阶段
学校招生工作意见
为进一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教育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以及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的若干意见》,适应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需要,规范我区义务教育招生管理工作,根据《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2014年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穗教基教〔2014〕27号)的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有利于体现基础教育性质、促进全区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为目标,以保持社会稳定和维护广大学生根本利益、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教育的需求为前提,以深化教育改革、促进学校内涵发展为重点,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管理的通知》精神。依法保障适龄青少年儿童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依法行政,依法招生,做到制度公开、办事公开,确保义务教育招生工作公平、公正。
二、基本原则
(一)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坚持属地管理原则。由各教育指导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的招生工作(各教育指导中心服务范围及招生联系方式见附件1),根据就近入学的原则(小学生就近入学是指相对就近入学,学生居住地与学校距离原则上在3公里以内),合理划定本辖区内各小学、初中的招生范围。
(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坚持就近免试入学原则。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必须按适龄儿童少年户籍所在地段实行免试就近入学。
小学实行通知入学与报名入学相结合。凡具有番禺区户籍年满六周岁(2008年8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在户籍所在地就近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各教育指导中心、学校要及早公布报名办法,通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送其子女(被监护人)入学。
初中实行免试就近入学。具有番禺区户籍的小学毕业生,除市桥中心城区(指市桥街和东环街,下同)外,由户籍所在地教育指导中心按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安排初中学位。具有市桥中心城区户籍的小学毕业生,实行电脑派位及对口挂钩入读市桥中心城区的初中学校,具体办法另定。各教育指导中心在本年度5月31日前将本辖区内当年各初中招生对口小学名单报区教育局基础教育教科。
(三)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学位分配坚持以户籍为依据、人户必须一致的原则。凡具有番禺区常住户籍的适龄儿童,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向其户籍所在地的教育指导中心、学校为其子女(被监护人)办理入学报名手续。
具有本区常住户籍,在户籍地段外学校或民办学校小学毕业的学生,要求到户籍地段内公办初中学校就读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规定报名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教育指导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与其子女(被监护人)同一户籍的本区居民户口簿,经教育指导中心审核,对符合条件回户籍所在地升学者,可按该地区小学毕业班学生升学的办法安排升学。超出规定报名时间但在当年8月31日前提出申请的,也由户籍所在地教育指导中心统筹安排学位。
非番禺区户籍而具有广州市户籍且在我区公办小学毕业的学生,确需要在我区升学的,由毕业学校所在地教育指导中心统筹安排入读本辖区内的公办初中。
三、相关规定
(一)保障特殊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妥善安排残疾儿童入学。要根据残疾儿童的不同类型和不同程度,可安排随班就读或送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因疾病或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免予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居住地所在教育指导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由教育指导中心审核并报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备案。延缓入学期满,应立即入学。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本校招生范围内具有学习能力的适龄儿童。
各教育指导中心要做好辖内困难家庭子女入学工作,妥善解决无自有房产的低收入家庭、失业家庭、集体户、拆迁户和随祖辈居住的适龄儿童就近入学问题。同时,也要与民政、残联等部门共同做好福利机构供养、合法领养和家庭寄养的孤残儿童入学工作。
(二)积极做好外来务工及其他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对在户籍所在地有监护条件的外来务工及其他流动人口子女,应引导其回户籍所在地就读;在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确需在番禺区就读的,根据番禺区人民政府《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番禺区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的精神和区教育局有关规定办理。各教育指导中心要把外来务工及其他流动人口子女教育纳入当地义务教育范畴,统一规划,统一管理,保障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三)稳妥推进房地产小区业主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凡小区内配套有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的,在解决该小区及附近居民符合“人户一致”(含广州市政策性照顾借读)条件的适龄儿童入读的前提下,所有剩余学位,优先解决在招生报名时该住宅无小孩在本小区配套公办学校就读1-5年级的业主子女。如果符合上述条件的小孩人数超出所剩余学位数,则按购房先后顺序安排;如果安排符合上述条件的小孩后还有剩余学位,所剩余的学位由各教育指导中心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统筹安排。未能通过上述安排入读该住宅小区配套公办学校的业主子女,需回户籍所在地就读,或自行联系入读我区的民办学校。业主及子女是非广州市户籍的,业主可通过参加我区积分申请入学的办法,为其小孩申请免费入读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其他公办学校起始年级。
新开办的住宅小区配套公办学校按上述办法实施;已开办多年的住宅小区配套公办学校若实施上述办法确有困难,由所在教育指导中心制定3至5年的过渡期,过渡期满后按上述办法实施。
各教育指导中心在安排住宅小区配套公办学校学位时,要预留一定的学位用作解决逾期报名但在8月31日前将户口迁到该住宅小区的适龄儿童学位。如果招生报名后才入户的适龄儿童人数超出预留学位数,则按入户先后顺序安排,超出部分由所在教育指导中心统筹安排入读其他公办学校。
住宅小区房地产开发商与其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教育行政部门签订了住宅小区配套学校学位安排协议的,原则上按协议的相关规定安排业主子女学位。
小区内没有配套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的,如果其业主子女符合“人户一致”条件的,按地段生安排入读附近的公办学校;如果业主子女户籍不属于该住宅小区的,必须将小孩户口迁入该住宅小区才安排免费义务教育学位,否则需回户籍所在地就读,或自行联系入读我区的民办学校。如果业主及子女是广州市以外户籍的,业主可通过参加我区积分申请入学的办法,为其小孩申请免费入读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
(四)加强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的审核和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区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扩大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的范围和条件。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由居住地所在教育指导中心负责审核和公示(具体条件见附件2),对符合条件的学生由居住地教育指导中心统筹免费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并报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备案。
(五)规范各种招生行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不准采取考试方式选拔学生,不准将“奥赛”成绩等与招生录取挂钩或作为升学依据,不准招收择校生和挂读生。初中学校不准在小学毕业考试前进行招生(特长生招生除外)。
民办初中学校招生必须在小学毕业考试后进行,并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区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民办初中学校在小学毕业考试前进行招生的,其招生行为无效,区教育局不为其违规招收的学生办理学籍和发给毕业证书,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违规学校自行承担。
各学校要严格按照核准登记的办学层次和办学规模进行招生,不得随意扩大招生范围和招生规模。小学班额不能超45人、初中班额不能超50人。超出办学层次、招生计划所招收的学生或招收未满六周岁的小学生,区教育局不为其办理学籍,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违规学校自行承担。如因实际情况需要改变招生计划的,必须按程序报区教育局重新核定。
经区教育局核准招收入学的学生,学校要按有关规定做好学籍申报、确认工作,并按《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进行管理,实行常态编班,学校不得设重点班、实验班等,不得按学生的学业成绩进行分班,不得为分班而对学生进行学业测试。
四、工作要求
(一)做好统筹规划,合理划分小学入学地段和确定初中招生对口小学。各教育指导中心要组织有关人员切实做好生源的调查摸底工作,核实本地区小学适龄儿童入学人数和小学毕业生升学人数,根据当地的生源情况和教育资源状况合理划分小学入学地段和调整各初中学校的招生地段,并保持小学招生地段范围和初中对口招生小学的相对稳定。
各教育指导中心要重点研究对辖区内办学质量不高或生源较少的学校进行改造和生源调整,着力提高此类学校的教育质量,努力缩小校际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享有平等入学(升学)的机会和尽可能平等的受教育条件,从而逐步消除家长对择校的需求。
(二)加大招生政策的宣传力度,增强服务意识。中小学招生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到千家万户,关系到社会稳定。各级招生工作人员要努力提高政策水平,依法招生;要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严格执行招生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搞不正之风;要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做好招生政策宣传工作,对社会和家长都普遍关心的政策问题要认真解释,以取得各方面的关心、理解和支持。各教育指导中心和学校要设立招生工作投诉电话,做好群众信访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各教育指导中心在招生报名工作开始前必须通过媒体、互联网等途径向社会公布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地段、地段生招生计划和招生班数。有条件的教育指导中心、学校可组织“招生咨询会”,为学生和家长提供充分的咨询机会,确保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做好新生资料的审核和档案收集工作。小学、初中新生入学注册时,学校要对其户口簿原件进行验证,并把户口簿复印件作为该学生的档案资料保存。
小学新生入学时,要带《儿童计划免疫接种证》注册。学校在为新生注册时,要对《儿童计划免疫接种证》进行验证,并将接种证的情况转记到《学生疫苗接种卡》(该卡学校可到当地医院防疫组领取),作为学校学生档案资料保存。
(四)加大对招生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各教育指导中心要密切关注辖内各校的招生情况,及时查处、纠正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违规招生行为。区教育局将于每年10月初对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学校的招生情况进行核查,对违规招生的学校、校长予以通报批评,涉事学校三年内不得评优评先,涉事学校校长三年内不得列入各级系统评优评先范畴。对情节严重又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民办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责令暂停下一学年招生。
(五)切实制订本辖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方案。各教育指导中心要根据各级的有关精神,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及早制订本辖区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方案,并在本年度5月15日前,将本单位当年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方案及《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计划调查表》(见附件3)报送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
附件:1.各教育指导中心管辖范围及招生联系方式
2.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政策性照顾借读生分类一览表
3.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计划调查表
2014年 4月
附件1
各教育指导中心服务范围及招生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
服务镇、街
地址
联系电话
网址
市桥城区教育指导中心
市桥街、东环街、桥南街、沙头街
桥南街南珠路63号
34587678
34589568
http://www.pysqedu.net
西片教育指导中心
钟村街、石壁街
钟村街骏兴路二号
34715686
http://zcedu.pyedu.cn
北片教育指导中心
大石街、洛浦街
大石街岗东路175号
34781993
http://www.pybpjy.cn/
南村教育指导中心
南村镇
市新公路北段28号
84763298
http://www.pyncedu.com/
新造教育指导中心
新造镇、小谷围街
新造镇永兴路3号
84726289
http://www.pyxzedu.com
化龙教育指导中心
化龙镇
化龙镇村心街二号
34755033
www.pyhledu.com
石楼教育指导中心
石楼镇
石楼镇黄山路121号
34860718
http://www.pysledu.com/
石碁教育指导中心
石碁镇、大龙街
石碁歧山南路15号
84854715
http://www.pysqedu.com
沙湾教育指导中心
沙湾镇
沙湾镇沙湾大道教育街2号
84731908
http://www.pyswedu.com
附件2 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政策性照顾借读生分类一览表
类别
对 象
证 明 材 料
优抚群体类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及现役军人的适龄子女
本人户口簿、监护人户口簿(直系亲属外的监护人还需提供委托监护的公证书)、实际居住地证明
部队师级或市民政局以上证明、现役军人身份证件(如军官证)
合法领养或家庭寄养的适龄孤儿
民政部门发的助养证或家庭寄养协议书、助养人的户口簿
父母均长期患重病或失去监护子女能力的残疾人委托本市监护人照顾的适龄子女
市民政局或区残联证明或区级以上医院危重病证明书
特殊行业类
父母均为从事地质勘探等长期野外工作,委托本市监护人照顾的适龄子女
厅(局)级以上有关单位证明、本人工作证件
殡葬工人的适龄子女(其中一名)
区(县级市)以上民政局证明、监护人的广东省居住证(或在有效期内的暂住证)、有效劳动合同
从事承担政府环卫作业工作服务连续两年以上的环卫临时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适龄子女
市城管委发的《广州市环卫工人(非广州市户籍)子女入学证明》、计划生育证明、连续两年以上在穗缴纳社保证明
进藏干部子女
进藏干部职工房产证及其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进藏干部职工证明信函
人才类
按规定引进的博士后、外国专家的适龄子女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含外国专家局)出具的相关证明
来穗工作的留学人员的适龄子女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印发的《广州市留学人员优惠资格证》、单位证明
人才类
属引进人才持《广东省居住证》有效期三年及以上人士的子女
监护人依照《广东省引进人才实行〈广东省居住证〉暂行办法》申领的《广东省居住证》
高层次人才子女(含海外)
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会保障局印发的《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证书》、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印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证书》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出具的有关证明
优秀外来工子女
监护人所获得“广州市优秀外来务工技能人才”、“广州市优秀外来务工人员”或相应区(县级市)政府授予优秀称号的证明材料、监护人的广东省居住证(或在有效期内的暂住证)
境外群体类
海外华侨华人子女
相关使领馆证明、本人护照或身份证
台胞子女
区(县级市)以上台办出具的《广东省台湾人士子女入学证明书》、父亲或母亲的《台湾居民来大陆通行证》
有突出贡献的港、澳人士的适龄子女
广州市荣誉市民证书、本人身份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驻穗领事馆等外交人员的适龄子女
市级以上外事办证明及合法居留证明
注:1.其他特殊情况由区(县级市)以上教育局根据有关政策确定。2.因上级政策调整等导致政策性照顾借读生对象或证明材料发生变化时,由市教育局另行补充发文。3.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行为,出具证明的单位对证明真伪性及因此产生的问题负全责。
附件3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计划调查表
( 2014 年)
填表单位(盖章): 教育指导中心
招生学校
招生计划
可提供“积分入学”学位
班数
人数
其中
地段生
统筹生
借读生
其他
填表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
1. 此表由教育指导中心填报,4月30日前报至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
2. 填报顺序:先填报中学,后填报小学;先填报公办学校,后填报民办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