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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教育局2014小学初中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

来源:大连市教育局 2014-5-8 21:12:17

各区市县教育局,各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
  为促进依法办学,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基一〔2014〕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大城市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厅〔2014〕1号)、《辽宁省义务教育条例》、《辽宁省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4年中小学招生和初中生毕业升学考试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办好每一所学校为目标,以构建面向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的教育服务体系、切实维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办学行为为原则,依法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二、要保证年满6周岁的儿童按时就近接受义务教育。学校原则上不接受未到法定入学年龄的儿童入学,特殊情况须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有学习能力和自理能力的残疾儿童为正常招生对象,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按规定办理暂缓入学手续,并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
  三、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统筹下,根据区域教育布局调整和常住人口的变化,对本地区教育事业发展做出整体规划,做好辖区内生源摸底预测工作,按照公平、公开和有利于就近入学的原则,合理制订学区划分方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城市公办学校要按照划定的学区做好招生工作,不得擅自跨学区招生,不得擅自决定招生范围、招生计划和招生办法。未经市教育局批准,任何学校不得以开办特长班(含双外语班)等名义跨学区招收学生。严禁学校以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等为名招收择校生。跨行政区招生,必须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请,待批准后按计划招生。学校不得擅自接收无学籍档案的学生,不得以各种名义收取择校费。
  四、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关于“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的规定。任何小学招收适龄儿童入学时,学校只登记适龄儿童的学区、年龄等自然情况,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笔试、面试等测试形式选拔学生入学,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本学区适龄儿童入学。要做好“幼小”衔接,不得根据学生已经掌握的课本知识的程度分班,不得随意删减教学内容、调整教学进度,积极为新入学的儿童创造适应小学生活的环境和条件。任何公办、民办初中均不得采取考试方式选拔学生,入学工作禁止组织笔试、面试或任何变相形式的考试、考核,坚决杜绝“以分择生”的行为。要纠正个别学校以各种学科类实验班名义招生的行为。禁止任何公办、民办学校从小学各个年级选拔学生进行“特殊”培养,变相抢夺生源,破坏正常教育生态的行为。任何公办、民办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各种培训班选拔生源,不得变相抢夺生源举办“占坑班”,不得举办或与培训机构联合举办、委托举办生源预备班,不得委托各种社会培训机构为其举行选拔考试,不得以社会培训机构提供的考试成绩和推荐的名单为依据招收学生。择校生或小升初不按规定入学的学生不得享受指标到校待遇。各学校不得为任何初中学校的招生提供动员、组织学生等服务,不得向学生及其家长作招生考试宣传。
  五、各区市县教育局和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应通过本部门和小学网站公告、发放新生入学《告知书》、在社区张贴《招生告示》等形式,向辖区内适龄儿童家长告知招生工作政策、报名时间、地点,以及报名所需携带的各种证件。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入小学报名时,家长需提供学生父母的户籍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无房者提供学生父母的无房证明和《房屋租赁备案表》)、预防接种证等材料原件;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报名时,家长须携带有效的《大连市居住证》、在连就业证明、户口簿、房屋所有权证书(无房者提供学生父母的无房证明和《房屋租赁备案表》)、预防接种证等材料原件。
  六、城市(城镇)小学要统一做好为不在本学区就读的小学毕业年级学生办理转回本学区学校的工作。各小学要根据小学毕业年级学生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其实际居住地等情况,做好小学毕业年级学生学区认定工作,认定结果于5月底前书面通知到每一位学生和家长,并让家长在规定的时间内为小学不在本学区就读的学生办理转回本学区学校的手续。
  七、要着力抓好“小升初”的衔接工作。每年7月底,各小学在完成应届小学毕业生学籍卡的有关项目填写工作后,将小学毕业生名单、学籍卡上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区划分情况向初中提供小升初名册。初中学校根据该小升初名单,招收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对口小学毕业生。各区市县教育局和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应要求学校在开学前10日内统一组织学生到初中学校报到,并履行交接手续。涉农地区的农村小学要向初中整体移交学生,确保小学毕业生100%升入初中,同时做到交接清单清楚详细,手续健全。学生升入初中后1个月内辍学,由学生毕业的小学和升入的初中共同负责做好辍学生返校工作。
  八、为了确保“小升初”招生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各区市县教育局和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主动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包括县域内小升初具体政策,每所初中学区划分、招生计划、程序时间、招生结果以及招生咨询方式、监督举报平台等,做好信访接待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了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初中招生工作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6月1日,招生工作结束的时间不得晚于7月15日。
  九、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工作指导与管理。民办学校的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办法及指标生认定条件按照市教育局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区每年下发的民办小学、初中的招生方案须经市教育局审批方可执行。民办初中按照市教育局批准的招生方案实行一次性招生,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招生名单上报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由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将招生名单上报市教育局。招生结束后再转入民办初中的学生,初升高时不享受指标到校待遇;在民办初中就读后再转出的学生,初升高时不享受指标到校待遇。如有其他特殊情况,须由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报市教育局批准后方可执行。
  民办学校的招生方案、招生广告及招生简章须向所在区教育局申报备案,经市、区教育局审核后通过学校网站向社会公布。民办学校的招生方案公开内容应包括学校办学情况、招生计划、招生程序、收费标准等,在简章中要承诺招生录取不与社会任何教育培训机构挂钩,不提前开展报名和登记工作等。对民办学校上报备案的自主招生方案、招生广告和招生简章存在违规条款的,区教育局应要求学校及时纠正。
对民办学校以考试或测试方式选拔录取学生、擅自提前招生、招收无学籍材料学生、利用招生入学违规收费、擅自在学校招生计划外招收学生或存在其他违规招生行为的,由所在区教育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责令校长或有关责任人员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十、持有有效的《大连市居住证》的进城务工人员适龄子女,可以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对已经在本市购房的,依据其有效的《大连市居住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书,由居住地的县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其子女到所在学区就学;对无房租房的,依据其有效的《大连市居住证》、学生及父母的无房证明和《房屋租赁备案表》,由居住地的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按照公平、公开和有利于就近入学的原则进行统一调配,安排其子女入学。要切实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以及返乡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不正当理由拒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也不得以额外招生为由收取接收费用。
  十一、要认真做好留守儿童入学管理工作。要实行留守儿童普查登记制度,把保障留守儿童按时入学作为控辍保学工作的重要内容,全面了解留守儿童学籍变动情况,建立留守儿童档案,将父母外出务工情况和监护人变化情况逐一进行登记并及时更新,准确掌握留守儿童信息,加强留守儿童受教育的全程管理。
  十二、持有中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其适龄随迁子女可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相关政策,由其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办理入、转学手续,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
  十三、应根据本地区实际,合理确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班级规模,班额控制在小学40人以内,初中45人以内。接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学校,如有困难可适当放宽班额。有条件的地区,逐步实行小班化教学,小学班额可以安排30人左右,初中班额可安排35人左右。本着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小学和初中新生要采取阳光分班,班额差不得超过4人,其他年级原则上不得再重新编班。不得按学生学习成绩分快慢班和编排学生座位,不得以创办特色为名举办各类实验班、重点班、特长班、补习班、奥数班等,不得以分层次教学的名义变相分快慢班和重点班。
  十四、大学附属中小学原则上只招收本单位职工子女,因生源不足需要扩大招生范围的,可在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划定的学区内招生,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十五、各区市县教育局和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中小学招生工作,严格执行关于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的各项要求,采取积极措施,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进一步完善招生工作监察机制,严肃招生纪律,严肃查处招生入学工作过程中的违纪违规事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招生工作中的违规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辽宁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降级、降职直至撤职处分。
  附件:大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安排
 
 
                                
                                      大连市教育局
                    2014年5月5日
 
 
附件:大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安排
完成时限
内容及要求
5月15日前
1、各区市县和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召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长会议,部署当年招生入学工作。
2、 各区市县和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将当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安排报市教育局备案。
3、各区市县和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向社会公示县域内小升初具体安排、学区划分、招生计划、程序时间、招生结果以及招生咨询方式、监督举报电话等。
3月1日
~5月25日
做好小学毕业生学区认定工作,并将认定结果书面通知到每一位学生和家长。
5月25日
~5月底前
1、各区教育行政部门给学校专干做好小升初政策培训。
2、小学召开小六毕业生家长会,做好小升初政策宣传。
3、布置做好为小学不在本学区就读的学生办理转回本学区学校的工作,向家长告知招生咨询电话、办理转回本学区手续的程序、时间、地点以及所需携带的各种证件等。
4、各小学务必通知家长,小六归口后到初中分班前,如果因家庭住址改变而造成“两证”发生变化且学区已改变的,9月1日新学期开学前必须到原家庭住址对口初中学校报到并及时办理转学手续。
6月1~6月15日
(周六、周日、节假日除外)
市内五区在统一的时间内,为小学毕业年级不在本学区就读的学生办理转回本学区学校的手续。
6月17~6月25日
全市小学招生统一报名,家长同时在学校领取《小学新生信息采集表》填写后交到学校。
7月15日前
完成小学新生入学报名信息网上录入工作。
7月15日前
嘉汇、瑞格、嘉汇三中、十五中等将招生名单上报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合格后,由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将招生名单上报市教育局。
7月20日前
将小学新生录取情况通知家长。
7月25日前
基本完成本地常住人口小学一年级新生招生工作。
7月25日
市教育局统一组织市内五区交换小学毕业生转回本学区学生的名单。
秋季开学前10日内
各区市县教育局和各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学生到初中学校报到,并履行交接手续。
8月25日前
初一电脑分班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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