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中录取有关规定
市内重点高中、省级示范性高中公费招生计划数的75%按比例分配到初中学校,依据考生志愿和考试成绩以初中学校为单位面向学区内学生择优录取。同一重点高中、省级示范性高中录取的不同初中指标到校生最低分数差控制在35分以内,对分数差大于35分的低分考生指标到校名额要一次性收回,用于补录其他初中填报该高中指标到校志愿的高分考生。
志愿设置
普师专科班
设1个学校志愿,2个有序专业志愿和专业服从志愿。
普通高中志愿设置
A、提前录取。大连市第十五中学设1个统招公费类志愿,1个择校生类志愿;大连市第二十四中学和大连理工大学附属高中设1个国际班志愿。三所学校志愿不得兼报。B、重点高中、省级示范性高中统招公费生类,设2个志愿,不设“服从”志愿;指标到校生类设1个志愿,不设“服从”志愿;择校生类设2个志愿和无条件“服从”志愿。C、一般高中(包括大连市信息高级中学和大连市经贸高级中学)公费生类、择校生类各设2个志愿和无条件“服从”志愿。D、民办高中和综合高中各设1个志愿,不设“服从”志愿。
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中等职业学校
各设2个有序学校志愿,每个学校设2个有序专业志愿和专业“服从”志愿。
技工学校单设志愿卡。
填报规定
(1)考生可同时填报普师专科班、普通高中、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中等职业学校志愿。其中,中等职业学校中的普通中专、职业中专和职业高中可以兼报,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不得兼报。
(2)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考生填报普通高中志愿,不受毕业学校所在区和本人户口所在区的限制,可任意跨区选报地处上述辖区的普通高中。上述辖区的考生填报地处上述辖区以外的民办高中志愿时,依据市教育局公布的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填报。民办高中与综合高中志愿不得兼报。
(3)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允许填报公办普通高中公费统招类志愿(考生的法定监护人未在连工作的除外),但不允许填报普师专科班志愿。
(4)不允许往届初中毕业生填报重点高中、省级示范性高中志愿和普师专科班志愿。
(5)经特长测试并认定具有特长生资格的考生,允许全市跨区域报考下列学校特长生志愿:大连市第十五中学美术;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中学男子篮球和男子舞蹈;大连市第八中学男子足球、管弦乐类和科技类;大连育明高级中学男子排球和乒乓球;大连市第二十四中学女子排球;大连市第四十八中学男子足球;大连市第十一中学健美操;大连市第一中学女子篮球;大连市金州高级中学女子足球;大连市红旗高中田径项目;大连长兴岛高中田径项目。
(6)所在地在大连的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和中等职业学校的志愿与所在地不在大连的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和中等职业学校的志愿不得兼报。
(7)填报外市地的师范类学校志愿,其志愿填写在第三批录取的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志愿栏内
录取
第一批次:普师专科班(不含外市地学校)录取
普师专科班录取时设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在面试及考查合格的考生中,按照考试成绩择优录取。
第二批次:普通高中录取(分四段)
第一段 大连市第十五中学、大连市第二十四中学国际班、大连理工大学附属高中国际班录取。根据考生
志愿,依照先录取公费生,再录取择校生的顺序录取。其中,大连市第二十四中学国际班和大连理
工大学附属高中国际班录取的学生英语成绩应分别达到所需合格线。第二段 重点高中、省级示范性高中录取。按照考生志愿,依照先录取统招公费生,再录取指标到校生,最
后录取择校生的顺序录取。全市跨区域报考重点高中、省级示范性高中的特长生优先进行录取。第三段 一般高中(包括大连市信息高级中学和大连市经贸高级中学)录取。按照考生志愿,依照先录取公
费生,再录取择校生的顺序录取。第四段 民办高中和综合高中录取。实行市招生办录取和学校录取相结合的录取办法,其中新世纪高中和
教育学院附中统一录取比例为70%,其他民办高中统一录取比例不低于30%(由市招生办与各民
办高中协商确定录取比例),剩余比例为学校自主录取。备注 填报民办高中、综合高中志愿的考生由市招生办统一录取。民办高中和综合高中自主招生必须
在市招生办统一规定的时间内预招生,经市招生办按招生计划审核批准后,方可正式录取。
第三批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中等职业学校录取(分二段)
第一段 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录取。第二段 中等职业学校录取。备注 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中等职业学校录取由市招生办根据招生计划,统一划定最低录取控制分数
线并组织录取。录取时,在考试成绩达到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参照考生志愿,德智体全面考核,从高
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加试专业的录取由招生学校自主确定录取原则及办法,并负责处理遗留问题。
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和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采取统一填报志愿录取和自主招生相结合的办法。
自主招生部分,由学校直接参与生源组织工作,并负责处理遗留问题。拟录名单报市招生办,经审
核后办理录取手续,市教育局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根据市招生办录取名册办理新生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