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招生
1.招生计划核准制。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准所辖初中招生计划,市教育局核准城区民办初中学校招生计划和各区初中类指导性计划。城区民办初中学校及各区初中类的招生计划应于每年4月1日前上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发展建设科审批,并严格落实三控政策即控招生总人数、班数、班额。学校要严格按照市教育局核准的招生计划进行招生注册,不得随意变更招生计划自行招收学生。为规范学籍管理,城区各学校按市和区下达的计划进行注册。
2.招生录取免试制。株洲市所有公办、民办初中学校招生,须严格规范招生行为和执行管理规定,实行免试录取入学。
3.公办初中招生实行分片制。
(1)公办初中学校招生按照“相对就近、免试入学”的方式,在划分片域内招生,具体方案由各县市区自行制定。城区公办初中招生宣传、摸底报名与民办初中同步进行,即统一集中在4月底至5月上旬时段进行,若某公办初中学校的学位不能满足就近原则,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协调安排。
(2)在株洲就读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经学生家长申请、就读学校所在区教育局批准后,参加就读学校所在区招生。
(3)不在株就读小学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要求在城区就读初中的,报名时家长须提供务工证明(务工的劳动合同,须用工单位法人代表签名盖章,并由用工单位所在街道办事处的劳动保障部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个体经营者可用工商税务证代替)、居住证明(务工所在区域的居住证须8月1日前办理好,或者本人在城区的房产证)、户口本等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务工居住所在地学校或教育局申请,城区统一集中在8月5-10日办理报名,8月20日前安排到位。
(4)行动困难的残疾儿童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就近安排到公办初中学校就读。
(5)城区各初中学校招生结束后,须及时将录取名册报送到所属区教育行政部门基础教育股和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备案,并注册。
4.民办初中招生时间与行为规范制
(1)民办初中学校招生按照“自愿报名、自主招生”的方式,按核准的招生计划由学校进行自主招生,市区民办初中招生统一集中在4月底至5月上旬时段进行,在6月1日前按计划确定录取名单后报所在区教育局和市教育局基教科。
(2)民办初中学校录取学生时,可通过《学生成长记录手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等方式,了解学生平时的学习情况、综合素质、兴趣特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