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3年蚌埠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县(区)教育局(社会事业局),局属各学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皖政〔2006〕54号)及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2008〕9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办学行为规范>等文件的通知》(教基〔2009〕11号)、《关于印发安徽省贯彻<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教基〔2012〕9号),现就2013年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义务教育公益性、普惠性原则,以努力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宗旨,保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有利于素质教育实施,有利于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有利于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保障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切实维护教育公平,充分发挥义务教育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二、招生原则
全市小学阶段招生由各县(区)教育局(社会事业局)组织实施,按照“划片、就近、免试”的原则,招生时实行两统一:即适龄儿童的户籍与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户籍相统一,适龄儿童的户籍与实际居住地相统一。初中阶段招生由市教育局统筹,分县区实施,按照“对口学校、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进行。
三、招生工作
(一)小学招生
凡户籍在我市、年满6周岁(2007年8月31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都应接受法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由其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凭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学区所属小学办理入学报名手续。因疾病或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免于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报所在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延缓入学期满,应及时入学。
小学适龄儿童办理入学报名手续须出具以下材料:
1、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身份证;
2、户口簿;
3、房屋所有权证(住房);
4、儿童出生医学证明;
5、计划免疫证;
6、学前教育报告单。
2013年秋季小学一年级新生报名时间:8月22日—26日
(二)初中招生
小学毕业生升入初中由市教育局和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区域内有毕业生的小学集体报名和回本县、区升学的小学毕业生单独报名,统一将适龄儿童分配到学区内的对口初中招生学校。七年级新生报到时间:7月16—18日。
小学毕业生升学报名须出具以下材料:
1、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身份证;
2、户口簿;
3、房屋所有权证(住房);
4、小学学籍档案;
5、初中入学通知单。
各初级中学要严格按照对口小学进行招生,严禁招收非对口小学毕业生。经批准招生的民办学校及相关学校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不得对学生进行任何形式的考试和测试。民办学校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实行电脑派位,县(区)教育局(社会事业局)要派员进行全程监督。各初级中学一律平行分班,不得对新生举行任何形式的考试和测试。办理七年级学生学籍时,凭市教育局印发的《2013年蚌埠市小学毕业生初中入学通知书》申报学籍。
蚌埠市市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初中入学和市区小学毕业生需跨学区就近初中入学的办法,按照市教育局《关于做好蚌埠市市区进城务工随迁子女初中入学和小学毕业生跨学区就近入学工作的通知》(蚌教基〔2013〕28号)文件有关规定及程序执行。进城务工随迁人员子女需在蚌埠市市区初中就读的,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居住地所在区教育局(社会事业局)填写《蚌埠市市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初中入学申请表》,蚌埠市区因家庭住址变更等原因需要跨区分配的学生,在所在小学领取并填写《蚌埠市市区小学毕业生跨学区分配申请表》,并附户口本、房产证等证明材料,由户籍和居住地辖区教育行政部门初核、汇总。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将审核、汇总后的《蚌埠市市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初中入学申请表》和《蚌埠市市区小学毕业生跨学区分配申请表》及汇总表于2013年6月25日前报市教育局,由市教育局统一安排到公办初中学校就近入学。
(三)民办学校招生
参与义务教育阶段招生的民办学校,必须是经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学校。
各民办学校要按照批准设立时所确定的招生范围进行招生,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义务教育法》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自觉维护招生秩序和纪律。民办学校的招生计划、招生时间、招生简章及广告宣传材料须经所在县、区(管委会)教育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对外发布。
民办学校实行自主招生,凡自愿到民办学校就读的小学适龄儿童或小学毕业生,可直接到招生学校报名。各民办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审定的招生计划,不得对学生进行任何形式的选拔性考试和测试。
(四)特殊群体儿童入学
1、残疾儿童入学
要切实保障盲、聋哑、智障等残疾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进一步提高残疾儿童入学率。原则上,三县的聋哑儿童到本县的特殊教育学校就读,轻微残疾的儿童到服务区对口的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市区的聋哑儿童到市特殊教育中心就读。对于要求到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适龄残疾儿童,有关学校不得拒收。
2、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
(1)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来我市小学就读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父母(监护人)双方或一方在我市工作,有劳动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父母(监护人)双方或一方具有有效的暂住证;在我市有稳定的住所(以房产证或房屋租赁证明为据);完成计划免疫接种。
小学一年级入学需符合上述规定,并提供户籍、年龄证明。
(2)入学程序
申请人按入学条件规定,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居住地就近服务区学校联系,提出书面申请;也可直接到辖区内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接受申请的学校实施审查,符合条件的经学校签章同意后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手续;到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由教育主管部门实施审查,符合条件的一般在居住地服务区学校安排就读。若学校学额过满,由区教育局(社会事业局)统筹就近安排。
各县、区(管委会)教育行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全部安排到公办学校就读,享受本市户籍学生同等待遇,实现零障碍入学。
(五)照顾政策
从服务和支持蚌埠发展的大局出发,着力为蚌埠大建设服务,在保证服务区内适龄儿童入学的前提下,适龄儿童在我市市区有居住条件和监护人,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其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尊重其意愿,由所在区教育局(社会事业局)协调安排到相应公办学校就读:
1、驻藏部队干部、援藏援外干部、烈士子女(由部队政治部门,市级组织、民政部门出具证明,本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华侨、港澳台籍同胞、在蚌工作的外籍专家的子女(由市侨办、外办、台办出具证明,本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具有重大影响招商引资项目的投资商、高管、高级技术人才的子女(由市发改委、招商局出具证明,本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经市效能办审核批准);
4、我市引进的高级管理及高级技术人才的子女(由市人事局出具证明,本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驻蚌部队、科研单位、高等院校高级技术人才的子女(部队干部子女是指正团以上干部子女,并由部队政治部门出具证明,本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高级技术人才子女是指具有正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子女,由单位或市人事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本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6、省级、国家级劳动模范人物子女,全军大军区以上英模、模范人物子女(由市人事部门、总工会、蚌埠军分区出具证明,本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有关要求
(一)学区划分
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区域内学校布局调整、招生学校规模、人口居住、城市建设等发展变化情况,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区划分工作。学区划分要100%覆盖本辖区,做到合理、科学、不遗漏、不交叉,确保所有适龄儿童都有明确的学区。
市区因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造成的区际之间、校际之间学区交叉及跨区上学问题,有关区、管委会教育行政部门要顾全大局,积极协调,互相配合,妥善解决,确保适龄儿童按时入学。
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科学合理安排招生计划,招生计划由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教育局备案。
(二)招生管理
1、从严控制学生择校。各中小学要按照《安徽省中小学办学行为规范要求》控制班额,未完成学区内招生任务不得招收择校生。根据省教育厅要求,2013年义务教育阶段择校生不得超过本校招生人数的5%。对择校生不得收取择校费用。
2、规范特长生招生。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12年度义务教育阶段招收体育和艺术特长生学校名单的通知》(皖教秘基〔2012〕41号),我市五中、六中、七中、十二中、三十一中可以继续招收体育和艺术特长生,九中可以招收体育特长生、二十六中可以招收艺术特长生。除了省教育厅批准的我市七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外,其余学校一律不准招收体育和艺术特长生。以上七所学校招收的体育和艺术特长生的比例不得超过学校当年招生总数的5%,除体育和艺术特长生外,不得再以其他任何未经批准的名目招收特长生和择校生。有关学校特长生招生办法要于6月8日前报送至市教育局基教科,经审核通过后公布执行,录取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市教育局招生办法见附件3)。
3、为贯彻《义务教育法》和《安徽省中小学办学行为规范》,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律不得设重点班、快慢班、分层次班。
(三)学籍管理
1、根据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在全省统一实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2009〕5号)、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在全省统一实施中小学学籍网络化管理的通知》(皖教秘基〔2011〕104号)和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电子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教秘基〔2013〕52号)要求,2013年秋季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为新生注册学籍继续采用安徽省中小学学籍网络化系统建立学生电子学籍档案。
2、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学籍,必须经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方可有效。
3、新生入学时,学校要在学籍网络系统中录入和采集新生信息。小学一年级学生,录入学生基本信息后,由系统自动分配学籍号和地区学号;七年级学生沿用小学六年级的学籍号,地区学号在系统中重新分配。新生通过系统的人像采集或者照片导入功能采集照片信息,一年级和七年级的学生都必须采集学生入学当年的照片信息。
4、学生身份证号码为学生在学籍系统中的唯一标识号。对于暂无身份证号的学生,以其父母或其他法律监护人身份证号码为标识号,填写上报学籍。
5、学校要在9月30日前完成新生信息采集录入,并通过学籍网络化系统的新生预审核功能,提交给上级市、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市、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新生正式注册入籍。
五、加强领导
(一)进一步强化政府行为。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切实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小学校要精心组织、规范操作,做到公开招生政策、公开招生计划、公开招生范围、公开招生程序、公开录取方式、公开录取结果,自觉接受学生和社会的监督。
(二)严肃招生纪律,维护教育形象。各县区教育性质部门和学校要严格执行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贯彻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教基〔2012〕9号)文件精神,加强管理监督,加大查处力度,对择校乱收费实行“零容忍”,切实抓好教育系统政风行风建设,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招生工作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要把招生工作作为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内容,严禁违规招生。
(三)加强招生宣传工作。招生工作涉及千家万户,要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介以及学校宣传栏、家长会等形式,广泛宣传义务教育阶段招生政策;要通过多种渠道,及时与家长、社会沟通,争取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增强法制观念,强化政策执行力,耐心、细致、热情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及时解决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社会稳定。
(五)各县、区(管委会)教育行政部门要以内涵发展为主线,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进一步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统筹做好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
(六)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具体可行的实施方案,要根据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电子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教秘基〔2013〕52号)文件中第二条:“妥善处理未满六周岁儿童入学问题”,结合本县区实际,在招生方案中有针对性的制定出本县区具体实施办法,并将招生方案于2013年6月9日前报送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
附件:
1.蚌埠市市区各小学招生范围
2.蚌埠市小学对口初中学校对照表
3.蚌埠市区部分初中学校特长生招生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