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教办发〔2013〕150号
关于镇江市2013年义务教育招生工作相关问题的几点说明
各辖市、区教育局,镇江新区社会发展局,市属各初中校(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江苏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管理规定》(苏教基〔2004〕33号)、《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意见》(苏教规〔2010〕2号)以及《 镇江市义务教育招生工作实施意见》(试行)(镇教发〔2012〕5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做好2013年义务教育招生工作补充强调以下要求,希各地各校认真遵照执行。
一、 本市户籍学生入学的主要依据
1.入学对象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指属于自己全部产权的房屋或租住属公有产权并领取房屋租赁证的房屋)是确定其就近入学的主要依据。
(1)除学生父母(夫妻)共有产权的合法固定住所之外,
其他形式共有产权的合法固定住所或商业用房房屋所有权证不作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就近入学的依据。
(2)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有多处合法固定住所的,信息采集时原则上以其中居住相对稳定的一处合法固定住所(提供相关信息证明)为依据。
(3)学生父母双方均未购房或未分配住房,学生户口随
父母且户口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处,户口从未迁移过,父母、孩子与老人实际常住在一起(提供相关信息证明)的,以实际居住地作为入学依据。
2. 拆迁户入学依据的界定。实行住房安置的拆迁户按照拆迁安置协议规定的地址为准;实行货币安置的拆迁户按照已购买新房的地址为准(须查验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原件,由学校负责审核),凡未购买新房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入学。
二、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报名
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按《 镇江市义务教育招生工作实施意见》(试行)(镇教发〔2012〕54号)相关政策执行。
三、关于特殊教育学校的招生
各地要做好残疾儿童、少年摸底调查工作,指导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进入相应的学校就读。
1.适龄聋童:丹阳市的学生在户籍所在地特殊学校就读,其它地区的学生在镇江市特教中心就读。2.适龄智障儿童:在户籍所在地特殊学校就读。3.适龄盲童:到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报名。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在不具备接纳、安置条件的前提下,可与相关地区盲校联系,为适龄盲童入学提供相关的指导和服务。
四、关于民办学校的招生
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可以自主决定招生范围与招生规模,招生规模应报属地教育主管部门核准。民办学校招生方案须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经审核并向社会公布后方可实施。民办学校初中学生在执行中考政策方面享受与公办学校施教区内
学生同等待遇。
五、严控择校比例
各辖市区要严控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择校生比例,招收择校生办法具体按《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2〕148号)和《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审计厅关于贯彻教育部等部门〈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的意见》(苏教基〔2012〕18号)相关政策执行。2013年镇江市区公办初中学校原则上不择校,有择校需求的学生可选择到民办学校就读。从2014年起热点普通高中指标生分配比例将不低于70%,学生必须在学籍所在学校读满三年才能享受热点普通高中指标生分配待遇。
六、落实相关优待政策
落实好《江苏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办法》(苏政联〔2012〕9号)和《市“人才特区”引进人才子女入学优惠暂行办法》(镇发〔2013〕17号)和市教育局《关于推进军地教育融合式发展的实施意见》(镇教工委发〔2013〕10号)精神,切实做好驻地部队子女、市引进人才子女入学工作。
镇江市教育局
2013年6月17日
镇江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3年6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