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政策
31.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各地中考工作秩序的通知》(教基厅[2008]3号)等有关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考生优惠。
(1)被评为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降5分录取。
(2)烈士子女降10分录取。
(3)因公牺牲军人、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降5分录取。
(4)少数民族及侨属子女降5分录取。
(5)农村独生子女和农村两女家庭子女降5分录取。
以上优惠项目不累计,只取最高一项优惠加分。
32.享有优惠政策资格的考生填报《优惠加分申请表》(见附件二)及县级及以上相关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提交学校,学校统一到市、县教育局中招办审核(1)至(5)项内容,第(5) 优惠项目还需递交《独生子和双女家庭优惠加分审核表》(见附件三)到市、县计划生育工作部门审核,过期不予补办。各学校必须将市、县教育局中招办审核反馈符合政策优惠条件的考生名单(附件四)在校内张榜公布。凡有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考生的政策性优惠资格,并对有关人员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