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录取
1.录取原则和依据。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坚持全面衡量、综合评价、尊重志愿、择优录取的原则。由市招办在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网上录取系统平台上统一组织录取。加强对录取情况的监控和管理,保证录取结果的真实准确。实行“阳光录取”,保证录取的公开透明,市招办邀请高中阶段学校现场观摩网上录取流程。
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的依据是初中毕业学业考试、信息技术、体育及理化生实验操作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其中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为普通高中录取的门槛,五个维度均为B等(含B等)以上者方可被省级示范高中录取,五个维度均为C等(含C等)以上者方可被市级示范高中、一般普通高中录取。
2.录取步骤。五年制高职、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同时录取。普通高中录取顺序为第一批次录取省级示范高中,第二批次录取市级示范高中和一般普通高中。
3.录取办法。根据各校招生数、考生志愿、中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若最后一个录取指标对应的考生成绩相同时,则按照综合素质评价五个维度高等级数量的多少择优录取;若仍相同,则按照全省统一命题科目的考试顺序的成绩,逐一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4.调剂录取。第一批次(省级示范高中)志愿录取后,市招办在“淮南教育信息网”上公布没有完成招生数的学校名单,未被志愿学校录取的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市招办统一填报第一批次调剂志愿。第一批次录取完成后,方可开始第二批次(市级示范高中和一般普通高中)录取。两个批次录取后,由市招办公布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未被志愿录取的考生到未完成招生计划学校填报调剂志愿,参加第二次调剂录取。已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和已被录取的考生,不得参加调剂录取。
5.特长生招生。今年,对省级示范高中是否招收特长生不作硬性规定,各校可以根据本校实际自主决定。学校根据本意见制定本校特长生招生办法,报经市招办批准后,通过校园网向社会公布。特长生招生仅限艺体类和科技类,且数量不得突破本校招生计划数的5%。各校要严格审查特长生资格,确保特长生质量,不得进行文化课考试。具备特长生报考条件的学生自主选择学校,并持获奖证书原件到招生学校报名。考生所填报的志愿必须与特长生报考志愿一致。各校组织特长生专业考核的时间必须在市教育局规定的时间内同时进行,预录取名单在校园网和校园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预录取名单上报市招办。综合素质评价合格且中考成绩达到省级示范高中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上的考生,由市招办提前择优录取,录取名单在“淮南教育信息网”上公布。若未完成特长生招生任务,剩余计划则调整为该校招生计划数。
鼓励普通高中多样化发展,走特色办学和内涵发展之路;举办特色班、国际班,必须经省、市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未经审批的,不得擅自招生和进行虚假宣传。
6.指标分配录取。继续实行将省级示范高中部分招生指标分配到初中学校的招生办法。省级示范高中(若招收特长生,需在特长生招生的基础上)拿出招生计划数的80%作为分配指标(简称80%指标)。依据各初中学校实际参加中考的应届生人数分配到指定区域内的初中学校。淮南市首批省级示范高中(淮南一中、淮南二中)面向全市分配,淮南三中、淮南四中、淮南五中面向田家庵区、大通区、谢家集区、八公山区、潘集区分配,凤台一中面向凤台县、毛集实验区分配。
在学籍所在初中学校实际就读满三年的考生,中考时方可享有该初中学校省级示范高中分配指标的资格。在社会报名点参加报名的考生,以报名点为单位享受省级示范高中指标分配政策。
省级示范高中分配指标中的80%作为基础指标分配到指定区域内的各初中学校,20%作为奖励指标分配到指定区域内的各省市级特色(示范)初中和本年度市级德育示范学校。指标分配详见《关于分配2013年省级示范高中招生指标的通知》。
享受指标分配的考生,成绩不得低于各省级示范高中的指标分配控制线。控制线在正式录取之前划定,具体是以各校招生计划数的80%为基数,从志愿考生中,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最后一名考生分数下降20分作为各校的指标分配控制线。省级示范高中分配指标的录取名单要进行公示。
7.民族初中的录取优惠政策。民族初中所在辖区内的省级示范高中,在招生计划数内,从达到普通高中录取分数线而未达到省级示范高中录取分数线的少数民族志愿考生中,由高到低择优录取4名学生。
8.民办普通高中的录取。积极扶持民办教育发展,促进民办学校办出特色,提高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需求。同时要规范民办学校招生和教学管理行为,市教育局统一管理各民办普通高中的招生录取工作,鼓励民办普通高中开展跨市招生,所招收的外地生源,录取分数线可以适当降低,禁止自行录取无档案考生。
9.淮南体育学校招生。淮南体育学校面向全市招生,招生对象是义务教育阶段初中体育特长生、普通高中和中职体育特长生。
10.淮南三中特色办学招生。淮南三中积极探索特色办学和多样化办学新模式,经市教育局批准,该校在招生计划总数内,面向全市招收艺体特长生216名。
11.录取名单的公布。录取结束后,市招办在“淮南教育信息网”上公布各校录取名单,市教育局随即根据各校录取名单审批学生学籍,各高中学校通过校园网公布本校新生录取名单。
(五)职业学校招生
为进一步加大职业学校招生工作力度,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市教育局对全市各类中学下达中职招生指导性计划,招生工作结束后,市教育局将把指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各初级中学办学水平和创建特色学校的重要内容。
1.各县区和学校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动员优秀的初中毕业生报考五年制高职。五年制高职的录取由省教育厅统一确定最低控制线,凡低于控制线的考生,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将不予办理五年高职新生录取审批手续。
2.普通中专学校可免试入学(除我省的师范、卫生、艺体类和省外中专学校以外);中专学校在招生中根据自己办学条件和社会需求及生源情况可自主调整三年制中专招生计划、招生专业或按专业大类招生。
3.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招生实行“五个放开”,即放开招生计划,放开年龄、届别,放开入学考试限制,放开招生时间限制,放开地区限制。
4.鼓励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合作办学,尤其是中等职业学校与薄弱学校之间的合作。
5.中等职业学校可以免试招收应届高中毕业生,录取后,职业学校根据所学专业,进行正规的专业教育,时间为两至三个学期,经考核合格,发给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由职业学校负责推荐就业。
6.职业学校要针对应届初中毕业生大幅减少的实际,在认真做好招收应届初中毕业生的同时,要千方百计拓宽招生渠道,继续把往届初中毕业生、未升入高中毕业生、城乡劳动者、退役士兵等纳入招生计划,引导他们接受中等职业教育。
五、加强招生工作的领导与管理
(一)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市教育局成立招生工作办公室,在市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招生工作。各县区和中等学校要成立相应机构,在当地党委、政府和市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做好招生工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教育部、省教育厅和市教育局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统筹协调,对考生报名、志愿填报、考试、阅卷、录取等重要环节,精心组织,强化管理;各级招生部门和考点要规范考试组织程序,狠抓考风考纪,坚决杜绝舞弊行为,确保2013年我市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加强对招生工作的宣传。各级招生部门、招生学校和考点要切实加强对招生工作的宣传,将招生政策及有关规定、学区划分、入学资格、报名材料、报名时间、咨询电话等信息通过当地媒体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招生结束后,各学校要把招生结果包括学生姓名、出生年月、家长姓名、户籍和家庭住址在网络媒体和学校公示栏及时向社会和家长公告。公告中,择校生信息单列。同时,要设立投诉信箱,公布投诉电话。提高招生工作的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初中学校必须做好毕业生的合理分流工作,积极引导学生报考中职学校。
(三)进一步规范招生秩序。要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净化招生环境,坚决杜绝违规招生,切实维护教育的形象。小学不得举行任何形式的入学考试,城市小学不得举办附属幼儿园、学前班;严禁强迫学生违背本人意愿填写志愿,不得采取任何不正当的手段争抢生源,不得作夸大宣传,不得向学生作违反规定的承诺,不得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考生,不得进行有偿招生;普通高中学校擅自降低录取分数线和超计划招生的,一律不予建立普通高中学籍;严禁普通高中学生在同城范围内(含县域内)借读。
(四)进一步规范教育教学行为。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初中学校的教学管理,保持各初中学校毕业年级正常的教学秩序,严禁提前结束毕业年级课程、删减非考试内容、乱编滥印复习资料,额外加重学生学业负担;各初中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学生参加中考或让其提前离校。严禁举办升学培训班乱收费,跨学区招生乱收费,组织招生考试乱收费,通过特长招生乱收费,通过捐资助学与升学挂钩乱收费,公办学校以民办名义乱收费,严禁教师通过有偿补习和组织集体补课乱收费。
(五)严明招生纪律。要严格按照省、市有关文件规定,严肃查处以权谋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者;严禁利用哄骗、协迫等不正当手段招生;严厉打击乱收费行为;任何学校不得擅自降低录取分数线和超计划招生,所造成的后果由招生学校和考生个人自行负责,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要加强管理监督,加大查处力度,对择校乱收费行为实行“零容忍”,切实抓好教育系统政风行风建设。
(六)加强检查指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承担治理辖区内义务教育择校乱收费领导责任,各中小学校校长对治理本校义务教育择校乱收费负总责。要严格按照教育部等部门《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和省实施方案要求,加大对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情况的检查力度,市教育局将不定期组织开展异地检查和暗访。各级教育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做到有诉必查,有错必纠,严肃查处择校乱收费问题。对于违规行为责令及时纠正,违规收取择校费用的,将坚决查处,及时清退。对发现问题不处理或处理不当,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凡发生择校乱收费的,取消当地教育部门、学校和校长的评优评先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