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录取
1.普通高中
普通高中的招生录取工作由市教育局负责,基础教育一处组织实施。
(1)录取原则
坚持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原则,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严格执行最低控制线,择校生录取严格执行“三限”政策(限人数:择校生的录取人数控制在招生计划的20%以内。限分数:录取分数不低于学校统招分数线下20分。限钱数:按甘价费〔2008〕202号文件规定的择校生收费标准执行)。
(2)录取标准
——市教育局根据招生计划和考试成绩,分别确定两条最低控制线:城市四区普通高中最低控制线和城市四区省级示范性高中(含兰州二十七中和兰州四中)最低控制线。
——普通高中招生录取时,将科目Ⅱ的等级和综合素质评价的等级作为普通高中招生录取的前置条件,在符合前置条件的基础上,根据考生志愿,按照科目Ⅰ的总分从高到低依次录取。
报考省级示范性高中的考生,科目Ⅱ的等级必须达到2A3C(含)以上;择校生和参加自主招生的考生,科目Ⅱ的等级必须达到2B3C(含)以上。
报考市级示范性高中的考生,科目Ⅱ的等级必须达到2B3C(含)以上;择校生和参加自主招生的考生,科目Ⅱ的等级必须达到4C1D(含)以上。
报考一般高中的考生,科目Ⅱ的等级必须达到4C1D(含)以上。
——对口分配
省级示范性高中对口分配比例提高到50%,兰州二十七中和兰州四中对口分配比例提高到30%。
分配对象为城市四区全部初中学校,分配数量按照对口初中学校应届毕业生的相应比例确定。享受对口分配计划的考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初中三年在籍在校的应届生;②必须填报对口高中;③综合素质评价等级为A等;④必须参加中考,且成绩在报考学校统招分数线下50分以内,若未完成统配计划,则降分录取最低至省级示范性高中控制线。
——自主招生
各招生学校可依据办学实际和特色,在计划内按照独立高中10%、其他学校5%的比例,自主招收在体育、艺术、学科竞赛、科技创新等方面有特长的考生。参加自主招生的考生必须填报志愿,且必须参加中考和招生学校组织的技能测试或面试。科目Ⅰ的成绩须在报考学校统招分数线下60分以内,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为B等(含)以上。
各学校的自主招生内容见《2014年城市四区普通高中自主招生一览表》(附件3),具体的自主招生实施方案须于4月15日前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一处审批后方可实施。专业测试或面试须于4月30日前组织完成。测试或面试成绩必须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于5月10日前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一处备案,并上传至“兰州市中考网上报名系统”。
(3)录取程序和办法
——普通高中录取时从提前批次到第三批次按批次顺序依次录取,已被前一批次志愿学校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下一批次志愿学校的录取;同一批次内按志愿顺序录取,已被前一志愿学校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下一志愿学校的录取。
——提前批次录取:采取单独划线,一校一线。计划未完成时,在第一批次内按考生所填补录志愿进行补录。
——第一批次录取,按以下顺序进行: ①统招志愿40%; ②统配志愿50%;③自主招生志愿10%;④补录志愿;⑤择校志愿。(兰州二十七中和兰州四中录取比例为: ①统招志愿60%; ②统配志愿30%;③自主招生志愿10%。)
第一批次学校录取时,若统配和自主招生计划未完成,可将剩余计划直接转为统招计划;若仍未完成招生计划的,直接进入补录志愿录取。
——第二批次录取,按以下顺序进行:①统招第一志愿95%;②自主招生志愿5%; ③统招第二志愿; ④择校志愿。
第二批次学校录取时,先进行统招第一志愿和自主招生志愿的录取,若未完成招生计划,进入统招第二志愿录取。自主招生计划若有剩余,可直接转为统招计划。
——征集志愿录取:
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根据网上征集志愿,在科目Ⅱ达到规定前置条件的基础上,按照科目Ⅰ的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录满为止。
——各招生学校招生计划完成后,按择校志愿分批次进行择校生录取。招生计划未完成的学校不得录取择校生。
(4)天津南开中学招生
根据兰州市教育局和天津南开中学教育合作交流协议,南开中学继续在兰州市招收品学兼优且具有创新精神的初中毕业生40人。
按照自愿原则,考生可填报天津南开中学志愿,参加我市中考。市教育局将根据中考成绩由高到低排序,遴选推荐前120名参加由南开中学组织的招生考试,择优录取前40名。被录取的学生在学籍管理、教育教学资源、学习生活管理等方面享有与天津市普通高中生相同的权利、义务,高中毕业后可直接参加天津市高考。每学年学费12000元(不含住宿费)。
(5)对口招收民族地区考生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内地普通高中民族班扩招工程”的相关精神,从2014年起,兰州新区舟曲中学面向甘南、兰州西北中学面向甘南和临夏每年对口招收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学生。招生计划纳入全市总计划。考生必须参加兰州市高中阶段学校的招生报名和考试,一校一线,单独录取。
(6)照顾政策
①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军人子女,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子女,烈士子女,按照城市四区普通高中最低控制线10%的标准降分录取。
②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部队军人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以及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子女,按照城市四区普通高中最低控制线5%的标准降分录取。
以上两项照顾类别考生须提供户口簿、现役军人军官证原件、基层部队证明和省军区或省武警总队出具的证明。
③地方烈士子女凭烈士证、户口簿降20分录取。
④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一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凭户口簿、残疾证或省公安厅证明降10分录取。
⑤少数民族学生凭户籍证明降5分录取,报考民族中学和西北中学降20分录取。
⑥归侨、华侨、台胞直系子女凭相关证明和证件降10分录取。
⑦农村两女结扎户和独生子女领证户凭县级以上计生部门证明和证件降10分录取。
⑧初中应届毕业生在初中阶段获兰州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含提名奖),国家或甘肃省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优秀科学竞赛项目一、二等奖,兰州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优秀科学竞赛项目一等奖,凭获奖证书和文件降10分录取。
⑨高校教职工直系子女报考本校附中,降10分录取。
享受上述照顾政策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等级必须在B等(含)以上。
以上考生应在报名时向报考学校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由学校严格审查后报基础教育一处审核。符合条件的考生,将在考生毕业学校进行公示。
若同时具备几项政策照顾条件,只按其中分值最高的一项执行,不累计降分。
2.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录取
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录取以学校自主录取为主。其中普通中专学校的招生录取工作由市招生办公室组织实施;职业中专和职业高中的招生录取工作由学校负责并报教育部门备案。
⑴职业中专和职业高中学校的招生录取继续坚持“面向人人”原则,学校除招收参加统一考试的初中毕业生外,对往届初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历人员和应往届高中毕业生特别是新生农村“两后生”以及农村“新生代”农民工等自愿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人员,实行免试注册入学。
⑵进一步扩大企业在职业学校开办“冠名班”的招生规模,录取工作按照企业与学校的协约实施。
⑶试行中等职业学校面向农村初中应届毕业生招收春季“直升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