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优惠
(一)本市高中段录取优惠政策:
根据《丽水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丽水市2014年高中段学校招生优惠政策>的通知》文件精神,我县将遵循从严从紧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有关学生给予适当加分录取的优惠,同时符合多项加分条件的考生只能最多享受下列一项加分,不重复累计加分。
1.优惠对象、类别和时限
优惠对象:参加2014年丽水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的考生。
优惠类别:政策类、科技类、体育类和艺术类。
时限要求:科技类、体育类和艺术类获得加分项目时限均限定为初中阶段,且为考生亲历现场赛事所获奖项。
2.优惠条件和分值
(1)政策类
①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籍、台湾省籍考生,降5分录取(凭外侨办、台办证明)。
②少数民族考生,降10分录取(凭宗教事务局证明)。经县政府同意,为保障少数民族学生初升高比例,2014年在我县重点普通高中的录取中,确保录取率不低于前三年的平均水平。
③在初中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并受到省级及以上党委、政府表彰的考生,可根据本人志愿录取。
④革命烈士子女(凭民政局证明),可根据本人志愿录取。
⑤符合条件的军人子女,参照《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军区政治部关于贯彻<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意见》(浙政联〔2013〕2号)执行(凭丽水军分区证明)。
⑥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子女,参照《关于印发<丽水市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5个配套实施办法的通知》(丽委人〔2012〕3号)执行(凭市委人才办证明)。
(2)科技类
指考生参加浙江省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不含科幻绘画)或浙江省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联赛所获得的奖项,且加分仅限于第一作者。
①获得省级三等奖的考生,加5分。
②获得省级二等奖的考生,加8分。
③获得省级一等奖及以上的考生,加10分。
说明:上述第①、②、③加分项,自2016年起分别调整为加3分、5分、8分。
(3)体育类
①下列考生,加3分:
参加市教育局、体育局联合举办的全市“中小学生田径运动会”、三大联赛(乒乓球、篮球、足球)单项前三名、集体项目第一名的考生。
②下列考生,加10分:
(I)参加纳入浙江省学生(青年)体育竞赛计划的项目竞赛(由省教育厅、省体育局举办,具体项目见相关文件),获个人前六名、集体项目前六名的队员。
(II)获国家一级及以上运动员称号的应届毕业生。
说明:上述第(I)加分项,自2016年起调整为加8分。
③下列考生,加15分:
参加重大国际比赛(指由世界及国际体育比赛组织举办的各种体育单项比赛、锦标赛、综合性比赛和运动会)以及由国家举办的全国性比赛(全国运动会、全国青少年运动会、全国中学生运动会、世界中学生体育比赛选拔赛),获前六名的考生。
说明:此加分项,自2016年起调整为加10分。
体育类申请集体项目加分的考生必须是该项目的主力队员,以体育竞赛秩序册名单为准。
(4)艺术类
①下列考生,加3分:
参加由市教育局举办的“绿谷之春”、“绿谷之秋”艺术赛事市级现场比赛一等奖获得者(美术类和音乐类;其中,音乐类限四人及以下的演唱、演奏、舞蹈)。
②下列考生,加5分:
浙江省学生艺术特长水平测试B级证书获得者。
③下列考生,加8分:
参加全国中小学生艺术节展演三等奖获得者(限四人及以下的演唱、演奏、舞蹈)。
参加省中小学生艺术节展演二等奖获得者(限四人及以下的演唱、演奏、舞蹈)。
参加省中小学生艺术节美术类现场赛二等奖获得者。
④下列考生,加10分:
参加全国中小学生艺术节展演二等奖及以上获得者(限四人及以下的演唱、演奏、舞蹈)。
参加省中小学生艺术节展演一等奖获得者(限四人及以下的演唱、演奏、舞蹈)。
参加省中小学生艺术节美术类现场赛一等奖获得者。
浙江省学生艺术特长水平测试A级证书获得者。
说明:浙江省学生艺术特长水平测试A级、B级证书获得者,自2016年起不再加分。
(二)本县高中段录取优惠政策:
本县独生子女、农村二女户子女(凭证)优惠6分。
符合优惠条件的考生须填写相关优惠加分登记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所有享受加分政策的学生均要在初中学校集中公示五天,无异议后报县教育考试中心,由县教育考试中心在县教育网上集中公示。县教育考试中心审核办理时间截止到5月20日。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实无问题的考生方可获得优惠加分。
符合优惠加分条件的考生在本县高中段录取中可以分别享受市、县级其中最高分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