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丽水缙云县中考录取加分照顾政策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中考加分项目的通知》(浙教考〔2009〕2号)和《丽水市2013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高中招生录取工作意见》文件精神,我县将遵循从严从紧的原则,严格控制优惠加分范围、项目和分值,所有竞赛类优惠加分必须是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初中阶段各项比赛(文化学科除外)。同时符合多项加分条件的考生只能最多享受下列一项加分,不重复累计加分。
1.政策类
(1)下列考生加5分:
归侨、华侨子女,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籍考生、台湾省籍考生。
父母双方均为农村户籍的独生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
(2)下列考生加10分:
少数民族考生。
本县在职在编教师的子女。
县20强重点企业的法人代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外来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才的子女。
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
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区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
(3)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受到省级以上党委、政府表彰的英雄模范人物,革命烈士子女,可根据本人志愿录取。
2.科技、体艺竞赛获奖类
(1)下列考生加3分:
县教育局举办的“仙都之春”艺术节九年级音乐、美术、书法比赛中获得一等奖者。
初中阶段参加由教育行政部门主办或认可的科技竞赛获得省级一、二等奖者。
初中阶段参加县教育局主办的体育竞赛个人项目第一名、集体项目第一名的主力队员(以体育竞赛秩序册名单为准)。
初中阶段浙江省学生艺术特长水平测试B级获得者。
参加市级素质特长比赛前三名获得者;市级会演、竞赛获一等奖以上者(限四人以下的演唱、演奏、舞蹈、美术及书法五类,美术及书法类仅限现场赛获奖奖项);
教育行政部门主办或认可的市级体育竞赛单项前三名、集体项目第一名的队员;
浙江省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三等奖获得者(限第一署名人);
浙江省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联赛三等奖获得者。
(2)下列考生加5分:
浙江省学生艺术特长水平测试A级获得者;
浙江省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二等奖获得者(限第一署名人);
浙江省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联赛二等奖获得者。
(3)下列考生加10分:
初中阶段参加由教育行政部门主办或认可的科技竞赛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者;
初中阶段参加由教育行政部门主办或认可的艺术比赛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一、二等奖者,体育竞赛个人项目获省前6名、集体项目第一、二、三名者,以及获国家一级及以上运动员称号的应届毕业生;
浙江省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一等奖获得者(限第一署名人);
浙江省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联赛一等奖获得者。
(4)下列考生加15分:
参加重大国际比赛(由世界及国际体育比赛组织举办的各种体育单项比赛、锦标赛、综合性比赛和运动会)以及由国家举办的全国性比赛(全国运动会、全国青少年运动会、全国中学生运动会、世界中学生体育比赛选拔赛以及全国竞赛计划中安排的各种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前六名的考生。
符合优惠条件的考生须填写相关优惠加分登记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所有享受加分政策的学生均要在初中学校集中公示五天,无异议后报县招考中心,由招考中心在县教育网上集中公示。招考中心审核办理时间截止到5月20日。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实无问题的考生方可获得优惠加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