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政策规定
1.录取照顾政策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加30分照顾录取:
①烈士子女;
②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地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西藏自治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
③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现役军人子女;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加20分照顾录取:
①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
②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军队确定的三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
③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现役军人子女;
④户籍在广西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
(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加10分照顾录取:
①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②其他现役军人子女。
(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加5分照顾录取:
①少数民族考生;
②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以及台湾省籍考生。
(5)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照顾条件的,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
(6)各初中学校必须在校内公示所有获得加分的考生名单,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7)中考加分手续的办理时间截至2015年5月29日,逾期不再受理。
2.对中考考试及招生录取中违规考生的认定和处理,参照国家教育部令第33号颁布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执行。
3.非市区户口在我市市区借考的考生须在我市市区初中学校就读三年,取得我市初中毕业证书,具有我市市区初中阶段完整的学籍,可参加市区公办普通高中网上录取;不具有我市市区初中阶段完整学籍的非市区户口借考考生只能报读公办普通高中的自主招生、民办普通高中及中职学校。
4.生活能够自理、不影响正常学习的肢体残疾考生,在录取普通高中、中职学校时与其他考生一视同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