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 (一)成立机构 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学校开展评价工作,接受投诉和举报,查处评价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各学校要成立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委员会,负责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领导和仲裁工作。委员会由学校领导、年级组长、教师代表和学生家长代表组成。一般由5至7人组成,经公示后报上级综合评价领导小组备案。
初中毕业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以班级为单位进行。各初中毕业年级每个班要成立班级评价小组,由班主任和科任教师组成;每个小组成员应不少于3人,由班主任担任组长。评价小组名单须经本班学生认可,并由学校评价工作委员会审查公示。班级评价小组负责本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具体工作。
(二)明确内容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内容,以教育部印发的教基〔2002〕26号文件提出的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六个方面的基础性发展目标为依据,可结合使用《成长记录手册》和执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三)规范程序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规范程序有三步:第一,自我评价。由学生本人根据自己各方面的表现,运用等级形式进行自我评价;第二,小组评价。由班级学习小组的学生,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测评形式,对本小组成员的综合素质进行等级评价;第三,班级评价。由班主任牵头,会同本班评价小组的教师,根据学生的自我评价和小组评价,通过集体讨论,对每个学生的综合素质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四)呈现结果 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为衡量学生是否达到初中毕业标准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的重要依据。
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的结果呈现分为两部分:第一,综合性评语。对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给予整体描述,注意突出其个性特点和发展潜能;第二,等级评价。等级分为A、B、C、D四等,依次对应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各县区、学校可尝试根据不同学校、不同班级的实际情况给各等级划定一定的比例。原则上不评定D等级,如确需评定D等级,必须做出清楚的解释并通报给学生家长。
(五)公开过程 学校应将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内容、方法、程序等向学生及其家长作出明确的解释并公示。评价结果应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如有异议,学校评价工作委员会要及时进行调研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