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收费戴上“紧箍咒”了。近日,为了维护幼儿(家长)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浙江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我省针对幼儿教育收费管理出台的第一个办法。办法对幼儿园的分类、收费项目、管理权限、成本构成、票据使用、退费、减免等作出了详细规定。其中明确规定从2月1日起幼儿园只可收取三类费用。
幼儿园收费项目有明确限制
浙江省物价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含幼儿家长和
监护人)收取保教费(含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代管费用(简称代管费)。
《办法》规定,幼儿园除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不得另行收取书本费。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入园幼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园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不得以开办兴趣班、实验班、课后培训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幼儿园对入园幼儿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教费,不得跨学期预收。
《办法》明确,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方面提供服务和代办服务可以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但是,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营利。
新学期家长给孩子报名时注意,新规明确幼儿园首次为幼儿家长办理各类证、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补办的可以按成本收取工本费。
此外,新规还要对幼儿园的收费“把关”。在制定和调整保教费标准时,幼儿园需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幼儿园近3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制定或调整保教费标准的建议、制定或调整保教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分析等材料。
退园、转园可退取预收保教费
记者注意到,这次新规还明确了幼儿因故退(转)园时退还预收费的政策。
《办法》规定幼儿园应按幼儿的实际在园时间计算应收保教费,多余部分退还幼儿。幼儿实际在园时间的起始时点为开园日,终止时点为家长申请离园日。按学期收取保教费的,一学期按5个月计算,30天折算为1个月,不足30天的按1个月计算。按月收取保教费的,一个月按30天计算,不足15天的按15天计算。超过15天的按1个月计算。
省物价局相关负责人解释称,幼儿园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应按实际结算应收费用,多余部分退还学生。幼儿园与幼儿家长事先有书面约定退费等事项的,可按约定执行。由于幼儿园发布虚假招生广告或虚假招生简章以及不履行事先约定等原因造成幼儿退园的,幼儿园应当退还收取的全部费用。
《办法》要求对低收入家庭幼儿、福利机构监护的幼儿、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养的幼儿、残疾幼儿等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酌情减免保教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