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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甘肃省自考知识产权法真题
来源:fjzsksw.com 2009-11-9 11:27:33 【字体:小 大】


四、解释概念题(每小题3分,共9分)
1.独创性
2.实用新型
3.地理标志
五、简答题(每小题5分,共20分)
1.简述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区别。
2.简述专利申请权的概念和特征。
3.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的因素有哪些
4.简述反不正当竞争法归属于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原因。
六、论述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1.如何理解合理使用中的“引用”
2.试述专利法中的“先用权”法律制度。
七、案例分析(11分)
1989 年7月12日甲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了名为“半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申请号为89214088.7),该申请于1990年6月27日公开, 公告号为CN2058549U.1990年11月26日,甲、乙、丙、丁、戊等5人共同向中国专利局提出“背负式半喂入联合收割机”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号 为90110179.6)。两个申请均是关于背负式半喂入联合收割机的构造,技术方案完全相同。专利局经实质审查后认定该申请不具有新颖性,于1992年 11月21日作出驳回该申请的决定。甲不服,于1993年1月1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在1995年8月11日第614号复审 决定中确认:甲申请的“背负式半喂入联合收割机“发明专利,已被申请日之前公开的具有相同内容的实用新型专利所披露,以丧失新颖性为由驳回甲的复审请求,维持中国专利局作出的驳回决定。甲等人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遂向人民法院提起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的行政诉讼。
原 告甲诉称: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其发明专利不具有新颖性所依据的对比文件是其自己申请的实用新型,根据专利法关于新颖性的规定,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由 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故其自己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不能否定其发明专利的新颖性,并且其实用新型专利已获得授 权,具有新颖性,与之技术内容完全相同的发明专利就同样具有新颖性。原告要求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614号复审决定,判令重新复审,作出该专利申请有专利性的决定,并赔偿原告因诉讼造成的损失。
请简要回答下列问题:
(1)该案中原告始终认为其自己的实用新型不能否定自己的发明专利的新颖性,你认为这一说法能否成立为什么
(2)何谓抵触申请本案是否涉及抵触申请
(3)本案是否涉及优先权为什么
(4)法院对该专利行政纠纷应作出怎样的裁判
知识产权法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1、A2、B3、C4、B5、A6、D7、B8、C9、D10、B
11、D12、C13、B14、D15、D16、A17、C18、A19、C20、B
二、多项选择题(错选、多选不得分。每小题2分,共10分)
1、ACD2、AB3、ABCDE4、ABCDE5、ACDE
三、判断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1、×2、√3、√4、×5、√6、√7、√8、×9、×10、×
四、解释概念题(每小题3分,共9分)
1.亦称原创性,是指由作者独立构思而成的,作品的内容或者表现形式完全不是或者基本不是同他人已发表的作品相同,即不是抄袭、剽窃、篡改他人的作品。
2.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组合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3.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五、简答题(每小题5分,共20分)
1.(1)主体不同;(2)保护对象不同;
(3)内容不同;(4)受保护的前提不同。
2.专利申请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享有的就发明创造,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的权利;
其特征为:(1)相对性;(2)暂时性;(3)相关性。
3.(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4.(1)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其他知识产权的调整对象作为自己的保护对象;
(2)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与各类知识产权有关而相关法律不能管辖的客体给予保护,以此弥补单一法律制度产生的“真空地带”;
(3)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各类知识产权客体的交叉部分给予“兜底保护”,使知识的保护对象连结起来形成一个整体。
六、论述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1.
(1)引用是在自己的作品中适当摘录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著作权法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属合理使用,是对著作权人权利的一种限制;
(3)“适当引用”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引用目的仅限于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2分);二是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三是不得损害被引用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
(4)如果引用不当,则可能构成侵权。
2.
(1) 我国专利法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全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 权。(2)先用权是对专利权的一种限制,它不仅有利于保护在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利益,而且能够消除“先申请原则”所具有的某些弊端。
(3)享有 先用权的条件包括:第一,实施行为人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的行为或者所作的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必须发生在专利申请日之前;第二,实施行为人所实 施的发明创造,或者是行为人自己研究开发或者设计出来的,或者是通过合法的受让方式取得的,绝对不是以不正当手段从别人那里窃取的。第三,实施行为人在他 人就相同的发明创造取得专利权后,仍然在原有范围内制造或者使用。第四,除非随着先用权所属企业一并转让,先用权不得单独转让。
(4)当实施行为人以先用权作为侵权诉讼的抗辩事由时,实施行为人应当负举证责任。
七、案例分析(11分)
答案要点:
(1)不能成立。因为该申请案涉及的技术内容已在前一独立的专利的专利中向社会公开,原告是将现有技术与抵触申请混为一谈。
(2)抵触申请,是指在本专利申请前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的,并且记载在本专利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的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本案不涉及抵触申请问题。
(3)不涉及。原因是本申请案的前一发明创造申请已被专利局授权并公告。1.简述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区别。
2.简述专利申请权的概念和特征。
3.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的因素有哪些
4.简述反不正当竞争法归属于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原因。


六、论述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1.如何理解合理使用中的“引用”
2.试述专利法中的“先用权”法律制度。
七、案例分析(11分)
1989 年7月12日甲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了名为“半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申请号为89214088.7),该申请于1990年6月27日公开, 公告号为CN2058549U.1990年11月26日,甲、乙、丙、丁、戊等5人共同向中国专利局提出“背负式半喂入联合收割机”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号 为90110179.6)。两个申请均是关于背负式半喂入联合收割机的构造,技术方案完全相同。专利局经实质审查后认定该申请不具有新颖性,于1992年 11月21日作出驳回该申请的决定。甲不服,于1993年1月1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在1995年8月11日第614号复审 决定中确认:甲申请的“背负式半喂入联合收割机“发明专利,已被申请日之前公开的具有相同内容的实用新型专利所披露,以丧失新颖性为由驳回甲的复审请求,维持中国专利局作出的驳回决定。甲等人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遂向人民法院提起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的行政诉讼。
原 告甲诉称: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其发明专利不具有新颖性所依据的对比文件是其自己申请的实用新型,根据专利法关于新颖性的规定,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由 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故其自己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不能否定其发明专利的新颖性,并且其实用新型专利已获得授 权,具有新颖性,与之技术内容完全相同的发明专利就同样具有新颖性。原告要求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614号复审决定,判令重新复审,作出该专利申请有专利性的决定,并赔偿原告因诉讼造成的损失。
请简要回答下列问题:
(1)该案中原告始终认为其自己的实用新型不能否定自己的发明专利的新颖性,你认为这一说法能否成立为什么
(2)何谓抵触申请本案是否涉及抵触申请
(3)本案是否涉及优先权为什么
(4)法院对该专利行政纠纷应作出怎样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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