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其他
1、报考人员须参加完本职位类别“简章”规定所有科目或项目的考试,如未参加其中任何一个科目或项目考试的,视为自动放弃报考。
2、某职位进入面试(试教、说课或专业测试)人员末位考生笔试成绩并列的,同时参加面试(试教、说课或专业测试)。
3、同一职位应参加面试(试教、说课或专业测试)人员因故不参加面试(试教、说课或专业测试),导致该职位参加面试人数与招聘计划数为1:1比例时,该职位照常进行面试(试教、说课或专业测试)。
八、体检
体检对象根据职位招聘计划数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1:1比例确定。体检在县招聘办指定的县级综合性医院进行并出具体检结论。其他非指定体检机构出具的体检结论、鉴定一律不予认可。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及《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规定执行。体检不合格的,从进入面试(试教、说课或专业测试)考生中按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同一职位报考人员总成绩出现末位并列的,以笔试成绩高者列为体检对象。
体检医院在体检中不得擅自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因职业特殊需要在体检时作乙肝项目检测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体检在公布总成绩、排名情况及进入体检人员名单公布七天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开展,具体时间由县招聘办另行通知。
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
九、考察
对体检合格考生确定为考察对象,考察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考察时还须进一步核实考生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
考察工作由县招聘办统一部署实施,招聘单位主管部门组建考察组具体负责实施。考察组由二人以上组成。在考察中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考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
在考察中发现有第四条第(三)款各种情形之一或不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重大政治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人员,不符合招聘职位所需资格条件的人员,考察不合格,取消该考生进入下一环节资格,并依次递补。
十、公示和聘用审批
(一)公示
经笔试、面试(试教)、体检、考察合格的考生,确定为拟聘用人员,由县招聘办在“荔波网”(www.libo.gov.cn)、“荔波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网址:http://www.lbrs.cn)、本县公示栏及有关媒体对外公示七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期间有举报并经查实有严重问题影响聘用的,取消聘用资格,一时尚难查实的,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拟聘用人员报批后,不再递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