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工作由省招委统一组织实施。实行网上远程录取。
高等学校和省招办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高等学校应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等学校自行确定,高等学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省招办负责监督高等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我省按以下程序分批实施录取:
1、提前单独录取:军队(国防生、飞行员)、公安(警察)、司法院校的治安学、侦察学本科,航海类,体育类(本、专科),艺术类本科,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北京电子科技学院和其他经我省批准提前单独录取的院校;
2、本科第一批:“211”工程院校和经我省批准列入第一批录取的院校(专业)及其少数民族预科;
3、本科第二批:一般本科院校(专业)及省外少数民族预科;
4、省内院校少数民族预科班:省内院校招收的少数民族预科班(招收六州少数民族考生、海东六县及大通、湟中、湟源县农村户口的少数民族考生,预科一年后,根据学生学习成绩优劣,再分到本、专科层次和专业);
5、本科第三批:独立学院、民办学院、对外合作办学及联合办学院校的本科;
6、艺术类专科、公安类专科;
7、专科第一批:本科院校的专科班、独立设置的高等专科学校及经我省批准进入专科一批录取的高职高专院校;
8、专科第二批:高职院校、本科院校的二级职业学院的专科、对口高职及五年制直升班和青海警官职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