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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湖南理工学院招生章程
来源:湖南理工学院 2011-5-23 16:51:22 【字体:小 大】

 

第四章 招生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学校选拔能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招生政策法规的教师和管理人员参加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三条 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均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招生政策法规和技术培训,参加招生录取的工作人员须无直系亲属参加当年高考(微博)。

第五章 招生工作纪律

第十四条 招生工作人员必须廉洁自律,秉公办事,自觉遵守录取有关规定,按程序、要求进行招生工作,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不得擅自改变招生录取计划。

第十五条 招生工作人员要遵守保密制度,必须注意做好招生期间的保密和安全工作,不得丢失有关文件、资料和档案,不得泄露内部有关招生工作的信息。

第六章 考试与考核

第十六条 学校组织体育、艺术特长生项目专业水平测试,认定学生特长水平,并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审定。

第十七条 学校组织艺术类专业考试,并发放专业合格证。符合我校专业要求的考生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文化考试。湘籍艺术类专业考生的专业测试成绩以湖南省教育考试院组织的统考成绩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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