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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湖南理工学院招生章程
来源:湖南理工学院 2011-5-23 16:51:22 【字体:小 大】


第二十六条各专业无男女比例要求。

第二十七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及身体条件的要求,除专业录取要求特别注明的专业外,原则上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执行。

(1)报考音乐学专业的考生要求五官端正、无生理缺陷,男生身高1.65米以上,女生身高1.54米以上。

(2)报考舞蹈学专业的考生要求仪表端庄、身体比例协调、无生理缺陷,男生身高1.68米以上,女生身高1.63米以上(专业成绩优秀者可适当放低身高要求)。

(3)体育教育、社会体育专业要求考生形体端正,没有残疾,条件同等的情况优先录取女生。

(4)报考美术学、艺术设计、化学、应用化学、制药工程、生物工程专业,要求报考者无色盲、色弱。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九章 学生管理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湖南理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取得学籍,学生在修业期内,修完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颁发湖南理工学院毕业证书。按照《湖南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湖南理工学院学士学位;

第三十条新生入学后,符合学校规定条件的,一年内可申请调整专业,根据湖南省政府有关规定,师范与非师范专业之间不得转专业,不得跨类转专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学校按照《湖南理工学院学生奖励办法》,对优秀学生进行奖励;学生可以按照《湖南理工学院学生助学贷款工作实施办法》申请助学贷款;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学校严格按湖南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学费、住宿费等费用。

第十章 其他

第三十三条 招生计划以生源地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收费按照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和湖南省教育厅当年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三十四条 其余事项参照生源所在地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普通高校本科招生工作,由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凡与本章程相悖之处,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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