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实施细则等,负责组织相关人员研究确定招生计划、专业名称等事宜,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挂靠学校学生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负责组织和协调相关人员研究招生计划、专业名称等具体事宜,具体组织和协调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协调和处理普通高校本、专科(高职)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处理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等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招生计划根据国家教育部和广东省的总体招生计划安排,由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相关人员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和专业设置研究确定当年的招生计划。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五条 在广东省,学校本科录取为第一批次,专科(高职)录取为第三批A批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