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七条 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体育教育专业男生1.68米以下,女生1.58米以下,裸眼视力低于4.7的考生,请慎重报考。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条 学费与住宿费:
1.学费(不含书费):5500元/学年其中:临床医学专业学生享受全额奖学金(学费与住宿费全免)新闻学、广告学、传播学、建筑学、城市规划专业:7000元/学年,艺术设计、工业设计、服装设计与工程、动画、表演、美术学专业:9000元/学年工商管理(高尔夫管理)专业:12500元/学年。
2.住宿费:800-1500元/学年。
3.华侨与港澳台地区学生收费标准同上。以上收费和学习期间发生的重修费等其他费用均以深圳市物价局批准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