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学与注册
第十一条 被我校录取的考生,由我校发给加盖学校公章的《南宁学院录取通知书》。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时间到校报到,注册入学。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须向我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我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按国家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凡属徇私舞弊或不符合条件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我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由各省级招办公布或见我校2014年招生简章。
第十四条 学费和住宿费按照广西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收费。
第十五条 考生体检按国家教育部、卫生部、残联共同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2010〕2号)执行。
第十六条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有关政策,我校每年选送专科毕业生总人数5%的优秀毕业生升入广西区内本科院校就读(学制2年)。
第十七条 我校从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从事招生代理工作,有关招生录取事宜,考生应直接与我校招生办联系,否则出现任何后果,我校概不负责。
第十八条 招生联系电话:0771—5900888、5900802、5900803(兼传真)网址: www.nnxy.cn ,E-mail:nnxyzjb@163.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