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发毕业证书
第十四条 学生修完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者,由学院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六章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我院严格按照2015年陕西省物价部门最终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第十六条 招生部门联系方式:
电话:029-85610683、85610685、85610689
传真:029-85610805
通信地址:西安市长安区神禾三路(常宁宫北)陕西电子科技职业学院
邮政编码:710125 网 址:www.sxetcedu.com
电子邮件:54982760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