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则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我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及陕西省物价局核定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如果国家调整当年本科生学费收费标准,我校将按照新规定收取学费。
第十三条 我校招生咨询电话:029-82334104,传真: 029-82334099。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投诉电话:029-82334043。2015长安大学录取查询方式及分数线 本科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zsb.chd.edu.cn,本科招生微信公众号:zsb82334099。
第十四条 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