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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来源:江苏省教育厅 2016-2-20 20:49:08

江苏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36号(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

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党委全委会审议通过并报我厅核准的《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经省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省教育厅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当充分发挥章程作用,把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章程配套制度,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依法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江苏省教育厅

  2015年10月29日

  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序言

  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是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的一所全日制公立普通高等学校。学院前身为创建于1951年的南京海运学校和创建于1956年的南京航运学校。2003年7月,江苏省人民政府将两校合并升格为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院依法自主办学,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中文名称为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英文名称为Jiangsu Maritime Vocational Institute,缩写为JMI。

  第三条  学院法定住所设为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格致路309号。学院设有江宁、白下路、板桥三个校区。学院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四条  学院是实施高等教育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自主办学和管理,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因教育发展需要,经审批机关批准,学院可以分立、合并、更名及终止。

  第五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院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院长为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学院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对学院事务实施自主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妨碍学院自主权的行使。

  第七条  学院坚定不移地走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发展道路,实施人才强校战略、校企合作战略、特色品牌战略、科研兴校战略、国际化与开放战略,把学院建成行业领先、省内一流、航海特色鲜明的高职院校。

  第八条  学院实行学院、二级学院(部)两级管理模式,并可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范围内,视情形调整管理模式。

  第九条  学院的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适当开展适应社会需要的培训、成人学历教育和继续教育。学院的学历教育以专科教育为主,可与其他中职院校、本科院校、国外院校以及企事业单位开展联合办学。学院依法颁发学业证书。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院

  第十条  学院由江苏省人民政府举办,主管部门是江苏省教育厅。学院举办者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依法为学院提供办学经费和资源支持,保障学院办学条件,支持学院依据法律和学院章程独立自主办学,并依法对学院进行监管和考核。

  第十一条  学院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三)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四)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六)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八)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九)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十)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十一)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十二)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学院应当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办学活动

  第十三条  学院坚持以人为本、学生为重;坚持按照教育教学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两个规律”办学;坚持关注政府、关注行业、关注同行,服务地方、服务企业、服务学生的“三关注、三服务”理念。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严谨治学,科学管理,强化特色,培养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十四条  学院秉承航海类专业办学特色,自主设置专业,不断深化专业建设、优化专业布局。

  第十五条  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学院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科学制定招生计划和招生方案,按照国家规定实施招生录取。

  第十六条  学院根据行业企业需求,制定和实施人才培养方案,坚持工学结合,校企协同育人,建立教育教学管理和质量保障、监控、评价体系,确保人才培养质量。航海类人才的培养符合相关国际公约(STCW)和国内法规的要求。

  第十七条  积极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吸收国外先进的高职教育理念和优质教育资源,提升学院办学水平。

  第十八条  学院坚持产学研协调发展,多途径共建创新平台,开展应用科学研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社会经济发展。

  第十九条  学院发挥自身优势,利用教育教学资源,为行业企业员工提供技术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为海洋强国和区域经济发展服务。

  第二十条  学院履行文化传承与创新的使命,坚持校企文化融合,注重文化育人,培养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建设航海特色鲜明的校园文化。

  第四章  学院管理体制

  第二十一条中国共产党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二十二条  学院党委由中国共产党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二级学院(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  学院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委员会成员根据会议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二十四条  学院党委会由院党委委员组成,党委书记主持召开。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是党员的一般应进入党委会,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委办公室主任可列席党委会。

  第二十五条  学院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二十六条  院长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副院长按照各自分工,协助院长开展工作,并完成院长委托的工作。

  第二十八条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院长办公会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管理工作。会议议题由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实行集体讨论,院长决定。

  第二十九条院纪检监察部门是学院的监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领导下,协助党委加强和做好学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围绕学院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院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十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院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评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院不同专业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代表。学术委员会人数不低于15人的单数。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数的1/2。

  第三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可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可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三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审议专业的设置,审议科学研究计划,评定与推荐教学、科研成果,评议教师学术成就,受理学术争议,审议和处理其他与学术相关事务。

  第三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为通过。

  第三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遵循恪守学术规范、发扬学术民主、客观公正原则,依照其章程行使职权。

  第三十六条  学院根据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荐需要成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荐委员会,专门负责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与推荐工作,根据上级和学院制定的评审推荐条件和评审推荐规则,评审、评议或推荐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七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由相关院领导、教授代表、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的教学科研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等组成。

  第三十八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荐委员会按照按岗申报、分类评审、择优推荐的原则在授权范围内开展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荐工作。

  第三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院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由学院全体教职工依法选举产生,教师代表不低于代表总数的60%。

  第四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其职权主要包括: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及其他基本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校园建设、学院管理和后勤保障等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院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三)讨论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通过院务公开、听证会、质询会、代表巡视制度等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和讨论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学院内部组织机构中的党委职能部门和行政职能部门根据授权履行相应的管理服务职能;学院直属单位履行相应服务职能。

  第四十二条  学院依法设立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学院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学院为群众组织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四十三条  学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实行党务公开、院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五章  二级学院(部)

  第四十四条  学院设立二级学院(部)。学院根据发展的具体情形,可增设、变更、合并或撤销二级学院(部)。

  第四十五条  二级学院(部)是学院下属的教学单位,在学院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在学院规定的权限和职责范围内,负责专业建设、教学科研、教师管理、学生管理和思想政治教育以及党团建设等各项工作,对学院党委、行政负责。

  第四十六条  二级学院(部)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二级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是二级学院的决策机构,讨论决定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二级学院(部)发展运作的各项重要事务。

  第四十七条  二级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由二级学院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院长(教学部主任)、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副书记、副院长(教学部副主任)等领导班子成员组成,根据需要二级学院(部)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

  第四十八条  二级学院(部)经学院批准,可设若干专业教研室(专业教学团队)与办公室。

  第四十九条  二级学院(部)职权:

  (一)根据学院的部署及授权,制定本单位的发展规划;进行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实施教学;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

  (二)承担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校企合作及社会服务等事项;

  (三)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管理所属教职员工;利用激励机制,提升教师队伍素质;

  (四)服务学生,负责所属学生的教育和管理;

  (五)管理和使用学院核拨的办学经费、设备和资产;

  (六)行使学院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条  二级学院(部)设院长(主任)1名,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设副院长(副主任)1-2名,协助院长(主任)开展工作。上述人员作为二级学院(部)行政班子成员按组织程序由院长聘任。二级学院(部)根据党员数量和工作需要建立党的总支部或直属党支部,选举产生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或直属党支部委员会,设立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1名,根据工作需要设副书记1名,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程序产生。

  第五十一条二级学院(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的建设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学院党政的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其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院党政的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与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共同研究专业建设、教学科研、学生工作、师资队伍建设、校企合作等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

  (三)支持本单位行政班子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自主负责地开展工作;

  (四)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建设,指导所属党支部开展工作;

  (五)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六)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以及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

  (七)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第六章  教职工

  第五十二条  学院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学院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按照按岗申报、按岗评聘原则,在授权范围内根据评审条件和评审规则,评审、评议或推荐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

  第五十三条  学院进行科学定编定岗定责,并对教职工实行全员聘用、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新聘用教职工,面向全社会公开招聘。

  第五十四条  学院坚持办学以教师为本,为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和成长发展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同时,规范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对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

  第五十五条  学院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六条  学院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七条  学院教职工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自觉为学校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爱护学校教育教学设施,合理使用学校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八条学院建立与学院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制度,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依法处理教职工申诉,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十九条 学院聘请的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兼职教师等人员在本院从事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活动期间,依据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院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七章  学生

  第六十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一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二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当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三条  学院对航海类专业学生实施半军事化管理;对海军士官生等为国防事业培养人才的专业的学生,实行准军事化管理。

  第六十四条  学院建立健全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帮扶制度。支持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申请助学金、助学贷款、困难补助或者减免学费。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

  第六十五条  学院依法建立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预防和处理学生安全事故。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咨询、测试、危机干预等服务。

  第六十六条  学院成立由主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法律专家组成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受学生申诉。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提起申诉。学院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程序处理学生申诉。

  第六十七条  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无学籍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学校依法另行规定或者约定。

  第八章  合作发展理事会、校友会、基金会

  第六十八条合作发展理事会是按照“政府主导、行业指导、校企合作、发展共赢”的基本原则成立的自愿性合作组织。学院牵头成立政行企校四方合作发展理事会,依托理事会,积极开展与政府部门、行业组织、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的交流与合作,通过多种方式服务社会,争取广泛的社会支持与帮助。

  第六十九条校友会是由校友自愿组成的联谊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学院设立校友总会,负责学院校友联谊活动,旨在弘扬学院优良传统,加强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校友总会与各校友分会之间的联系,主动为校友服务,团结广大校友,共同为学院的建设发展贡献力量。

  第七十条 基金会是学院加强和社会各界的联系与合作,推动学院教育事业发展的常设法人机构。学院发起成立教育发展基金会,面向校友等社会各界人士开展募捐及筹资活动,代表学院接受境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的捐赠,运作和管理捐赠资金。

  第七十一条合作发展理事会、校友会、基金会在各自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九章  经费、资产

  第七十二条学院致力于完善资产和财务制度,为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十三条学院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

  (一)财政拨款收入,是指当年从省级财政取得的公共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拨款。

  (二)事业收入,是指学院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如专户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教育收费)等。

  (三)上级补助收入,是指学院收到上级单位拨入的非财政补助资金。

  (四)经营收入,是指学院在业务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缴款,是指学院收到附属单位按规定缴来的款项。

  (六)接受社会捐赠等其他收入,是指利息收入、出租收入、国内捐赠收入等。

  第七十四条  学院应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鼓励和支持院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充分发挥教育基金会在吸引社会捐赠、募集资金等方面的作用。

  第七十五条  学院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院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坚持勤俭办学,合理配置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七十六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处作为学院财务管理机构,在院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院的财务工作。学院依法建立财务信息公开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十七条  学院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合理编制预算,并对预算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规范院内经济秩序,保证资金运行安全,接受上级监督。

  第七十八条  学院的国有资产是指由学院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学院的资产,学院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学院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和其他资产。

  学院建立和完善资产配置、日常管理、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资产处置等管理制度,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

  第七十九条  学院保护并合理利用无形资产,包括校名、校誉和校有知识产权等。

  第十章  校旗、校徽、校训、校庆

  第八十条学院校旗为海蓝色长方形旗帜,中央印白色、规定字体的“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校名。

  第八十一条学院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学院徽志主色标为海蓝色,由四种图形构成。上方是海鸥,中间是铁锚,下方是书籍和建校年份,四周是一对环形的橄榄枝。学院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学院名称的长方形证章。

  第八十二条  学院的校训为“海涵地负、德诚志远”,英译为“Be magnanimous, responsible, honest and ambitious!”

  第八十三条  学院校庆日为每年的11月18日。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审议,学院党委会审定,报江苏省教育厅核准后发布。

  第八十五条  章程是学院的基本规章,根据学院章程制定的学院管理条例、办法及实施细则均应符合章程精神,不得与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启动修订程序: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院举办者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学院的办学理念、办学目标发生变化;

  (四)其他应修改章程的情形。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会解释。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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