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中国公民。
第三条 在本省范围内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教师资格。
第四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教师资格分类与适用
第五条 教师资格分为:
(一)幼儿园教师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