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年
1月
1日以前出生的申请人不作要求);
6、《思想品德鉴定表》原件一式一份(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出具;应届毕业生由毕业学校出具);
7、教育学、心理学课程考试合格成绩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一份;
8、近期小二寸半身正面免冠白底彩色照片一张。
(二)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还应提交教育教学实习合格成绩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一份。
(三)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还应提交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一份。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全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在受理期限终止前补齐。有关材料在受理期限终止时未补齐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不予受理申请。
第二十三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有关费用。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省级财政、物价部门确定。
第五章 教师资格认定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是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负责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一)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认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受理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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