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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来源:福建省教育厅 2007-3-24 11:06:01

    第十七条 申请人一次只能申请认定一种教师资格。

   第十八条 高等学校在职教学人员或拟聘教学人员才可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暂不面向社会受理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

   第十九条 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和中等职业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可在就读学校或本人户籍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第二十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应当在受理期限内,向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出申请。

   第二十一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所有申请人员均须提交以下基本材料:

1、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一份;

   3、学历证书(应届毕业生由毕业学校出具的学业成绩单)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一份;

  4、《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原件一式一份;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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