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应修学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课程,并参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考试,取得合格成绩。考试具体工作委托福建省高校师资培训中心负责。
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可不参加教育学(高等教育学)、心理学(高等教育心理学)课程的补修和考试。
(一)通过国家自学考试已修学相应学历层次的师范教育类专业的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取得考试合格证书的人员;
(二)已参加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修学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课程并取得合格证书的人员;
(三)高等师范学校“教育学”学科门类本科以上毕业的人员;
(四)在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者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
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共同组织实施,对合格者颁发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第四章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
第十六条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于每年5月、11月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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