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教师资格证书管理
第二十七条 《教师资格证书》是持证人具有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教师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负责颁发。
第二十八条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印制。
第二十九条 《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按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统一编号,并加盖相应的教育行政部门公章、钢印后生效。
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份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其余材料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归档保存。
第三十条 教师资格证书应规范填写,需填写的文字必须使用规范汉字,数字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教师资格种类必须按照《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全称填写。有条件的地方,要使用计算机打印。
第三十一条 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建立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每年认定工作结束后应及时补充更新数据,并逐级上报。
第三十二条 持证人的《教师资格证书》遗失,由持证人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并持遗失声明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发教师资格证书的书面申请。原发证机关审核后予以补发,并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教师资格证书》的备注页中注明补发的原因和时间。
持证人的《教师资格证书》因损坏并影响使用的,由持证人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发教师资格证书的书面申请。原发证机关审核后收回损坏证书,换发新的教师资格证书。损坏的《教师资格证书》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予以集中销毁。
补发或换发的教师资格证书编号与原证书编号一致。
第七章 罚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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