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第八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一)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四)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五)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其以上工人技术等级。对于确有特殊技艺者,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六)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七)申请认定成人教育的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第九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
(一)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需的基本素质和能力,主要包括:仪表仪态、行为举止、思维能力以及口头表达能力;满足教育教学工作需要的知识水平和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等理论解决教育教学与学生管理中实际问题的能力;掌握课程内容、组织课程实施、实现教学目的、运用教学语言和教学资源等能力,以及使用普通话提问、板书和讲解的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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