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其他事项
(一)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教师资格证书、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二)申请人户籍不在认定机构所在地,但人事关系在认定机构所在地的,应提供认定机构所在地具有资质的人事代理机构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或工作单位聘用合同及社会保险证明。
(三)教师资格证书、《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只能加盖教育行政部门单位公章,不得使用其他印章代替。
(四)申请人可以申请认定多种教师资格,但每个年度只能申请认定一种教师资格。
(五)在编在职教师因学校调整、合并等原因,需要具备其他种类或学科教师资格的人员,应按照规定及时申请认定与其新的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六)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规定,丧失或被撤销教师资格的应及时收缴教师资格证书,并在全国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限制库中进行备案登记。有关丧失或撤销的相关文件应及时报送我厅,由我厅在信息系统中予以审批。
(七)有关未尽事宜,按照《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以及《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开展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通知》(闽教人〔2014〕86号)的规定执行。省教育厅此前发布的有关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的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规定为准。
附件2:
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
姓名 年龄 性 别 婚 否 民 族
相
片
籍贯 工 作
单 位
联系
电话
既 往 病 史
本 人 如 实 填 写
五
官
科 裸 眼
视 力 右 矫 正
视 力 右 矫 正
度 数 右 签名
左 左 左
辩 色 力 签名
听 力 左 耳 米 右 耳 米 医师意见:
签名
鼻 嗅 觉 鼻及鼻窦
面 部 咽 喉
口 腔
唇 腭 牙
齿 医师意见:
签名
是 否
口 吃 发 音 是
否 嘶 哑
外
科 身 高 公分 体 重 公斤 医师意见:
签名
淋 巴 脊 柱
四 肢 关 节
皮 肤 颈 部
其 它
内
科 营养状况 医师意见:
签名
血 压
心脏及血管
呼吸系统
腹部器官
神经及精神
其它
胸 部 透 视
签名
粘 贴 报 告 单
体
检
结
论
负责医师签名:
体
检
意
见
体检医院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3: 福建省幼儿园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
姓名 年龄 性别 婚否 民族
相
片
籍贯 工 作
单 位
联系
电话
既 往 病 史
本 人 如 实 填 写 1.肝炎 2.结核 3.皮肤病 4.性传播性疾病
5.精神病 6.其他
受检者确认签字:
五
官
科 裸 眼
视 力 右 矫 正
视 力 右 矫 正
度 数 右 签名
左 左 左
辩 色 力 签名
听 力 左 耳 米 右 耳 米 医师意见:
签名
鼻 嗅 觉 鼻及鼻窦
面 部 咽 喉
口 腔
唇 腭 牙齿 医师意见:
签名
是 否
口 吃 发 音 是
否 嘶 哑
外
科 身 高 公分 体 重 公斤 医师意见:
签名
淋 巴 脊 柱
四 肢 关 节
皮 肤 颈 部
其 它
内
科 营养状况 医师意见:
签名
血 压
心脏及血管
呼吸系统
腹部器官
神经及精神
其它
化验检查 淋球菌 滴 虫 签名
梅毒螺旋体 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念珠菌)
胸 部 透 视 签名
粘 贴 报 告 单
体
检
结
论
负责医师签名:
体
检
意
见
体检医院公章
年 月 日
说明:1.“既往病史”指肝炎、结核、皮肤病、性传播性疾病、精神病和其他病史,受检者应如实填写,并签字确认;2.滴虫、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念珠菌)指妇科检查项目;3.对出现呼吸系统疑似症状者增加胸片检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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