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教职成[2009]29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直各中等职业学校:
根据《关于做好2009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桂教〔2009〕5号)有关工作安排,自治区将组织全区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职业学校”)有序开展“阳光专递”招生宣传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招生宣传展板的制作及张贴
(一)自治区教育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制作“2009年全区职业学校招生宣传展板”。展板内容包括国家、自治区职业学校招生政策、2009年广西具有中等职业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名单、自治区和各市职业学校招生举报电话、招生指定宣传网站(广西八桂职教网)。展板张贴期限为2009年4月—10月。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
(二)广西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学会和广西八桂职教网具体负责印制招生宣传展板,并组织国家级、自治区级重点职业学校以及部分具有合格等级的城市职业学校于4月13—23日赴各地初中学校张贴招生展板。各有关中等职业学校和初中学校以及部分普通高中(每县安排1—2所)要积极配合,通力配合做好职业学校招生宣传展板的张贴工作。具体方案见附件2。
二、关于初中学校接待日安排
4—5月是自治区规定的各地初中学校接待职业学校招生宣传期。各县(市、区)教育局要根据“2009年各地接待职业学校招生宣传日安排”设接待日2—3天(具体安排详见附件2),并按招生展板公布的名单接待职业学校进校开展招生宣传。在非接待日,职业学校不得进入初中学校进行招生宣传。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均要制定职业学校招生宣传日专门接待方案,安排专门人员组织到本地招生宣传的职业学校有序进入初中学校。各初中学校要安排好职业学校专用招生宣传场地,提供张贴招生宣传资料的场所,组织初中三年级学生获取职业学校招生信息。
三、关于职业学校招生宣传资料
(一)自治区直属学校:经自治区教育厅或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定核准的区直职业学校招生宣传资料已在广西八桂职教网公布,各校必须使用经审定的宣传资料。
(二)各市所属学校:各市教育、劳动保障部门要对所属学校招生宣传资料中的招生专业、收费标准、工学结合办学模式等进行重点检查,并于4月30日前将经本市核准的所有职业学校招生宣传资料报送至广西八桂职教网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监督。
四、关于中职招生宣传纪律
(一)未经主管教育或劳动保障部门审定核准,各职业学校一律不得自行制作招生宣传资料并向社会公布。
(二)各职业学校在指定的招生接待日进入初中学校进行宣传时,必须遵守当地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在指定的场所分发本校的招生宣传资料或进行招生信息的宣讲,不得干扰初中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
(三)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各初中学校不得限制自治区公布的具有招生资格职业学校在指定招生宣传日进入初中学校进行正常的招生宣传。
(四)各负责张贴招生展板的职业学校要不定期检查所负责的县域内展板招贴情况。各地、各初中学校要负责维护好宣传展板的张贴,不得擅自涂改或撤换展板。
(五)不得违反桂教〔2009〕5号文件规定的招生纪律要求。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自治区将给予全区通报批评并责成限期整改。
附件:
1、2009年广西职业学校招生宣传展板主要内容
2、
2009年各地接 待职业学校招生宣传日安排及招生宣传展板负责学校安排一览表(附有联系电话的安排表随后将发给相关学校)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九年四月七日
主题词:职业学校 招生宣传 通知
厅内发送:基教处、督导室、职教攻坚办。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 2009年4月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