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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安县教育局关于2014年中考高中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来源:磐安县教育局 2014-5-14 11:02:09

 

3.有关加分政策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生育两胎的,但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农村户籍的独生女考生,可以在学业考试成绩基础上加2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以在学业考试成绩基础上加5分。

①归侨、华侨子女;

②少数民族考生;

③港、澳、台籍考生;

④驻磐部队现役军人子女。

3)因公牺牲公安干警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公安干警子女,可以在学业考试成绩基础上加10分。

4)其他军人子女中考优待政策,按照《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军区政治部关于贯彻<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意见》(浙政联〔20132号)文件要求执行。

同一考生如符合同一条中多款的,不能累计加分。同时符合多条的可累计加分,但以30分为限。

申请加分的考生,须凭原始证件,经所在初中学校审核、公示后,由初中学校汇总报县教育局审定,由县教育局统一造册(包括报名序号、毕业学校)交招生办办理加分手续。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最后截止时间为520,逾期不予办理。

4.录取批次 

录取批次分为四批进行:第一批为磐安中学(含综合录取、定向录取、特长生录取);第二批为磐安二中(含特长生录取);第三批为县职教中心三中校区普通班;第四批为3+2”学校、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按志愿分别录取。

5.录取办法

1)各批次学生,均由县招生办划定分数线,在规定时间内录取,录取学校在招生办规定的时间内通知学生本人。

2)年龄在16周岁及以上的(即1998831日前出生)应届初中毕业生,磐安中学综合录取、定向录取提高50分(小学段因病办过缓学或休学手续且经教育局审批的除外。家庭原因造成小学延迟入学和初中段因病休学等原因经教育局审批的超龄应届毕业生,磐安中学综合录取、定向录取提高10分录取);县内学校学生在初二学年结束后转学的,本县户籍学生在县外就读回户籍所在地学校报考的考生,磐安中学定向招生指标单列,其定向分数线与磐安中学向实验初中招收的定向分数线相同(因父母工作调动转学除外);初中毕业后在全日制中学插班、重读、旁听及社会复习班学生不得报考普通高中。

3)志愿填报不足的学校和未填报志愿的剩余考生由县招生办统一调剂。

4)普通高中的“三限生”,由县招生办划定最低控制分数线,相关学校按规定政策录取并报招生办审批。

 

(八)加强领导、规范管理、确保公正

1.加强领导,建立责任制

高中段学校招生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重,时间紧,它关系到考生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必须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认真组织好各环节的工作。

 1)建立领导小组。为确保高中段招生考试的顺利进行,县高校招生委员会、县教育局建立县高中段招生考试领导小组。

  长:吕为苗

副组长:周宏光

  员:黄加文  厉兆茂  沈天印  陈新芳  周生民     张美瑶  陈贤民   

2)建立招生考试工作责任制。各学校要切实负起高中段招生考试的管理责任,并由一把手负总责。今年高中段招生结束以后,县招生委员会和县教育局将对各有关高中段招生情况进行考核。对考试组织严密、考纪严明、考风良好、录取公正、无重大责任事故的,予以表扬;对因管理不严、措施不到位、无序竞争生源致使发生重大事故或造成群众意见大的单位和一把手,给予批评或查处。

2.做好宣传,增加透明度,全面深入实施“阳光工程”

县教育局、县招生办公室和学校要把招生工作列入政务公开、校务公开内容,通过新闻媒体等校内外多种形式,向广大考生、家长宣传招生工作各环节的政策、规定、程序、办法以及招生计划、最低控制分数线等,并将录取结果公诸于众,增加工作透明度,接受广大群众及全社会的监督,确保招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有序进行。

各学校要加强对中等职业教育的宣传,吸引更多的考生报考中专、职高,以确保普教、职教的协调发展。

3.规范招生考试秩序,严肃招生考试纪律

1)规范教学、考试行为。各初中学校要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学业负担、心理负担和经济负担,不得违反规定提前结束新课;不得只抓少数“尖子”学生;不得加班加点、搞“题海战术”;不得擅自编印或要求学生订购各种形式的考试说明和复习资料;不得进行区域性的“抽测”、统考。

2)高中段学校招生,不准散布虚假招生信息、不准刊发虚假招生广告(招生广告均需经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方可刊登散发),并禁止在学业考试前直接到初中学校散发招生广告、拉生源,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3)高中段学校录取的新生(含“三限生”),均须报县招生办审核批准后方为生效(县教育局据此备案办理高中学籍)。对不按程序录取的新生,县教育局不承认其学籍。

4)要尊重考生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填报志愿要尊重考生和家长的意愿,各校不得以任何借口误导考生,不得侵犯考生的正当权益。

5)“三限生”的招收严格执行“三限政策(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对违反“三限”政策的,按省、市有关文件的规定处理。

6)严禁有偿招生。招生学校不得宴请初中校长、教师,不得向中介人员发放钱物;初中校长、教师不得借机收受钱物,违者一经查实以违纪违规论处。

7)招生部门和招生学校要严格遵守招生工作的各项规定,加强内部制约机制,严格按录取程序和有关规定办事,坚决杜绝各种不正之风。

4.全面实行计算机信息管理

为了确保招生工作的公正、公平、准确、高效,从报名、评卷、成绩管理、志愿填报到调配录取,全面实行计算机管理。凡参加高中段招生录取的对象(含特长生、直升生)在报名时均须采集详细的考生报名信息,实行统一的信息管理。考生的考场、准考证号由市招生办统一编制。

5.考点设置

考点以初中学校为单位设置。各初中、各考点务必要加强对监试老师、考务人员和考生的考风考纪教育;施考期间,要加强监考工作,加强对考点的巡视与管理,防止发生各种泄密、舞弊事件。对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及高中段学校招生中发现的问题,县教育纪检部门要及时查处。

6.高度重视考试安全

要加强对考生的安全教育,并制定安全防范预案,确保考生的人身安全,杜绝交通、溺水、食物中毒等恶性事件和责任事故的发生。

7.强化监督

县教育纪检部门要积极介入并加强对招生工作的全程监督,设举报箱、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认真严肃查处高中段学校招生考试和录取工作中的违纪事件,确保考试的公平、公正,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磐安县教育局举报电话:84652582,磐安县招生办公室举报电话:84662828

四、本实施意见解释权属磐安县高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磐安县高等教育招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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