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青岛中考初中升高中加分、优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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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自:青岛市教育局 2009-4-16 10:31:27 |
2009年初中升高中加分、优待规定
1.初中阶段市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特长生加5分(同类别不累计加分,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属同一类别)。 (类别代码:1) 2.初中阶段在教育部门主办或参与举办的科技、信息技术竞赛(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头脑奥林匹克竞赛、青少年航空、航天、航海、车辆模型竞赛、无线电测向比赛、青少年电脑机器人竞赛、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联赛山东赛区竞赛,全国、省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青岛市中小学信息技术竞赛)中,获全国一等奖加5分;全国二等奖、全省一等奖加4分;全国三等奖、全省二等奖、全市一等奖加3分。(同类别比赛只加最高奖项,不同类别比赛可累计加分) (类别代码:2) 3.初中阶段在市级教育部门组织或参与组织的全国中学生生物学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得山东赛区一等奖、在全国中学生英语能力竞赛中获得全国一等奖、在全国初中化学竞赛中获得全国一等奖、在全国初中应用物理知识竞赛中获得全国一等奖(山东赛区特等奖相当于全国一等奖)、在全国初中生数学竞赛中获得全国一等奖各加5分(不同学科可累加,同学科只加一次)。 (类别代码:3) 以上1、2、3项获奖加分,必须有获奖证书及复印件。 4.烈士子女(持国家颁发的“烈士证”及复印件、并经毕业学校在复印件上盖章认定)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时降低 20分录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持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证明、并经毕业学校盖章认定)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时降低20分录取。 (类别代码:4) 5.因公牺牲军人子女(持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及复印件、并经毕业学校在复印件上盖章认定)降低10分录取。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持残疾军人证及复印件、并经毕业学校在复印件上盖章认定)降低10分录取(旧版“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的特等、一等、二等残疾军人子女享受对等待遇)。 (类别代码:5) 6.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持市政府侨办制发的华侨证、并经毕业学校在复印件上盖章认定)、少数民族子女(持本人户口簿及复印件、并经毕业学校在复印件上盖章认定;非青岛户籍少数民族子女还须持当地公安派出所加盖户口专用章的户籍证明,并经毕业学校盖章认定)、台湾籍子女(持市台胞联谊会出具的有关证明、并经毕业学校盖章认定、本人的户口簿)加5分。该项规定范围内的考生,升高中总分低于全市最低录取线10分以内的,可由市教育局统一调拨到一般公办普通高中照顾录取。 (类别代码:6) 注:上述4、5、6项优待政策,只在高中学校计划内录取时有效。为确保考生加分、优待材料的真实性,市教育局将在高中报名结束后进行审核确认,同时在青岛教育信息网(www.qdedu.net)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所有加分考生的姓名及加分项目将同时通过区市教体局返回到初中学校,由初中学校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公示。 上述规定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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