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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厦门思明区小学一年级积分入学实施细则

来源:2exam.com 2015-3-4 12:09:33

2015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适龄子女申请就读思明区小学一年级积分入学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厦府〔2014〕65号)、《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学积分入学办法指导意见(暂行)的通知》(厦教综〔2014〕4号)、《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厦门市2015年秋季小学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厦教综〔2015〕2号)等文件的精神,2015年思明区教育局在确保完成招收本区户籍适龄儿童及符合招生政策规定的适龄儿童后,挖潜扩容,采取积分管理和电脑派位相结合的办法,科学合理、公平公正地招收符合积分规定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适龄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进入思明区小学一年级就读,具体细则如下:

第一条  申请参加思明区积分入学的随迁子女,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随迁子女出生应年满六周岁(即2008年9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出生);

(二)随迁子女父(母)近两年在厦门连续暂住,且目前在思明区暂住;

(三)随迁子女父(母)近两年在厦门务工,且目前仍在厦门务工;

(四)随迁子女父(母)最近三年在厦门缴交社会保险年限累计达到两年以上(含两年);

(五)随迁子女的出生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或者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但父母已接受处理的。

申请参加思明区积分入学的随迁子女父(母)已满足上述积分入学基本条件第(一)、(三)、(四)、(五)款,仅因第(二)款办理暂住证年限不足而达不到积分入学基本条件的,若本人(或配偶)在思明区购置拥有50%以上(不含50%)产权房屋,可将房屋产权证登记备案时间与其办理暂住证的时间合并计算在厦暂住时间,满足近两年连续暂住的,可视为符合第(二)款暂住时间的基本条件,房屋产权证登记备案时间只适用于基本条件,超过两年的部分不再累计加分。

第二条  积分计算规则

入学积分由基本分30分、实际工作生活积分70分和附加分10分三部分组成。具体积分项目和分值如下:

(一)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参加积分入学基本条件的随迁子女,可得30分的基本分。

    (二)实际工作生活积分,总分70分,具体计算办法如下:

1.随迁子女父(母)在厦门暂住且务工超过积分入学基本条件规定的年限(两年)的,每多1年得2分,以此累计,但本项总分不超过12分;

 

暂住

年限

多1年

多2年

多3年

多4年

多5年

多6年及以上

分值

2

4

6

8

10

12

2.随迁子女父(母)参加厦门社会保险超过积分入学基本条件规定的年限(两年)的,每多一个月得0.33分,每满12个月得4分,补缴的月份不纳入计算,但本项总分不超过24分;

参保

时间

满12

个月

满24

个月

满36

个月

满48

个月

满60

个月

满72

个月及以上

分值

4

8

12

16

20

24

3. 随迁子女父(母)在思明区购置商品住房且拥有该房屋产权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得20分。拥有多套房产的,该项积分不重复计算;

4.随迁子女父(母)近两年暂住地与务工地均在思明区的,得9分;

5.随迁子女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得5分(属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但已经接受处理的,该项不得分)。

(三)附加分10分

随迁子女父母双方均在厦门暂住、务工和参加社会保险的,一方可作为主申请方计算积分,另一方可作为附加方申请附加分:附加方在厦暂住且务工按每多一年得1分、参加社会保险按每满12个月得2分(不足12个月的不得分,补缴的月份不纳入计算)计算积分,但总分不超过10分。

第三条  同分比较

总积分相同的随迁子女,依次按以下项目积分进行同分排序:购房、社保年限、暂住年限、计生状况。若按上述项目同分排序后积分名次仍相同的,则按随机的原则排序。

第四条  工作程序

(一)预约登记

符合参加思明区积分入学基本条件的随迁子女,应在 4月 16 日至4月30日在思明教育网(http://www.smjy.net)进行预约登记。

(二)现场提交报名材料,进行资格审核

思明区教育局将于2015年6月30日前在思明教育网公布现场提交报名材料,进行资格审核的时间和地点,请随迁子女家长及时关注思明教育网的相关通知,按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提交报名材料进行资格审核(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我区积分入学的资格)。

(三)复核材料,确认信息,计算积分

7月27日前思明区教育局完成复核随迁子女的报名材料、确认报名信息、计算积分等工作,请随迁子女父母务必及时关注思明教育网相关的通知。

(四)公示积分

7月28日至7月30日,区教育局公示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的入学积分,接受监督。随迁子女家长如对积分计算有异议的可在8月1日前向区教育局提出复核的申请,若对积分入学工作有异议可向思明区纪检监察部门或厦门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投诉反映。

    (五)公布学位

8月7日,区教育局公布本区招收随迁子女的公办与民办小学名单、招生名额和随迁子女入学积分在全区排名位次。

    (六)填报志愿

8月7日至8月8日(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我区积分入学资格),区教育局组织在积分公示范围内的随迁子女到指定地点(将提前一周在思明教育网公布)填报派位志愿。

(七)派位入学

8月12日,区教育局按照“积分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完成本区公、民办小学统筹招收随迁子女的电脑派位,并公布电脑派位结果。

    (八)民办学校空余学位报名

8月13日至8月17日,民办学校在完成区教育局统筹招收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招生计划后,如有空余学位,可接受其他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报名,具体收费标准按分级补助标准执行。

第五条  随迁子女申请积分入学,必须保证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及证件、证书真实有效,一经查实有弄虚作假的行为,取消其在我区参加积分入学的资格。

第六条  不符合参加我区积分入学条件的随迁子女,应及时回原籍就学或自行联系我市仍有剩余学位的合法民办小学就学。

第七条  积分计算、电脑派位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对积分入学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将给予严肃查处。

第八条  其它说明

(一)对于已经在思明区购买产权超过50%(不含50%)的新建商品房并已在国土房产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其购买的商品房符合我市购房落户面积条件并已实际入住,但尚未及时办理落户手续的随迁子女,可由思明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二)随迁子女出生的计划生育证明由其暂住地社区和街道计生部门出具。

(三)附加方须同时具备在厦门暂住、务工和缴交社会保险才能计算附加分。

(四)厦门岛外户籍随迁子女要参加思明区随迁子女积分入学的,参照本细则执行,其中近两年的暂住情况应由其所居住的社区居委会提供证明,其计划生育证明由其户籍地计生部门出具。

(五)本细则提到的近两年是指2015年8月往前推算至2013年9月;近三年是指2015年8月往前推算至2012年9月。

(六)严禁在全国学籍系统已建立学籍的随迁子女参加思明区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否则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九条  本细则由思明区教育局负责解释,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仅适用于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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