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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厦门海沧区随迁子女小学积分入学实施细则

来源:湖里区教育局 2015-3-9 18:43:13

海沧区2015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小学积分入学办法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政策,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教育工作的通知》(厦府[2014]65号)、《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学积分入学办法指导意见(暂行)的通知》(厦教综[2014]4号)和《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厦门市2015秋季小学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厦教综〔2015〕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如下:
一、适龄随迁子女参加积分入学的基本条件
根据《义务教育法》规定,年满6周岁的适龄子女方可入学(未及龄或超龄的均不能在我区入读一年级),同时应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一)截至2015年8月31日随迁子女父(母)近一年(中间间断时间累计不超过3个月)在厦门市连续暂住,且目前在海沧区暂住。
在海沧区购置拥有50%以上(不含50%)产权商品住房的随迁子女父(母),若因办理暂住证年限不足而达不到积分入学基本条件的,可凭其本人(或配偶)在海沧购买房屋登记备案的时间与其办理暂住证的时间合并计算在厦暂住时间,满足近一年连续暂住的,可视为符合暂住时间的基本条件。计算时间实际工作分和附加分时不以此方法计算得分。
本市外区户籍随迁子女要参加海沧区随迁子女积分入学的,其近一年的暂住情况应由其暂住地的社区居委会提供实际居住证明。
(二)截至2015年8月31日随迁子女父(母)近一年在厦门市务工,且目前仍在厦门市务工。
(三)随迁子女父(母)最近两年(2013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在厦门市缴交社会保险年限累计达1年(12个月,含12个月,按实际缴交的月份数计算,补缴的月份不纳入计算)。
(四)随迁子女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但已接受处理的,视同符合基本条件)。
二、积分项目和计算办法 
入学积分按照基本分30分、实际工作生活积分70分和附加分10分等三部分计算积分。
(一)基本分
符合参加我区积分入学基本条件的申请人,给予30分的基本分。
(二)实际工作生活积分
该项总分70分。
1.随迁子女父(母)在厦门市暂住且务工超过一年的,每多一年得2分(按实际月份数计算,积分四舍五入后,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以此累计。本项积分不超过12分,该项只计算随迁子女父亲或母亲主申请方积分。
2.随迁子女父(母)参加我市社会保险超过一年的,每多一年得4分(按实际缴交的月份数计算,补缴的月份不纳入计算,积分四舍五入后,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以此累计。本项总分不超过24分,该项只计算随迁子女父亲或母亲主申请方积分。
3.随迁子女父(母)在海沧区购置商品住房(房屋用途应为“住宅”),且其父(母)所占房屋产权的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得20分;拥有多套房产的,仅按一套计算,参与积分的房产必须在片区内。
4.随迁子女父(母)近一年暂住、务工均在海沧区,并在海沧区申请参加积分入学的,得9分。
5. 随迁子女出生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得5分(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已接受处理的不得分)。
(三)附加分
随迁子女父母双方均在厦门暂住、务工和参加社会保险的,可以父(母)一方作为主申请方计算积分,另一方在厦门暂住且务工的年限按每年1分、参加社会保险的年限按每累计12月2分(不足12个月的不得分,以按时缴交的月份累计计算,补缴的月份不纳入计算)计算附加积分。
附加分总分不超过10分。
三、积分排序方法
申请人总积分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四舍五入后),分数出现相同并列时,依次按照以下项目积分进行同分排序:是否购房、缴交社保时间长短、暂住时间长短。
    四、积分入学程序
(一)预约登记报名。在海沧区暂住的申请人可于4月16日至30日期间登陆“I厦门惠民平台”(网址:www.ixm.gov.cn)的“i教育-教育积分 ”栏目进行预约登记。
(二)提交材料,现场审核。海沧区教育局将于2015年6月30日前在海沧区教育局网站公布现场提交报名材料,进行资格审核的时间和地点,请随迁子女家长及时关注海沧区教育局网站的相关通知,按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提交报名材料(具体证明材料见附件)进行资格审核。
(三)复核材料,计算积分。7月27日前海沧区教育局会同各职能部门完成随迁子女的报名材料审核、报名信息确认、计算积分等工作,请随迁子女父母务必及时关注海沧区教育局网站(www.xmhcedu.gov.cn)相关的通知。
(四)公示积分。7月28日至7月30日,区教育局公示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的入学积分,接受监督。随迁子女家长如对积分计算有异议的可在8月1日下午18:00前向区教育局提出复核的申请,逾期不予受理。若对积分入学工作有其它异议的,可向区监察部门或厦门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投诉反映。
(五)公布学位。8月7日,区教育局公布本区招收符合条件随迁子女的公办与民办小学名单、招生名额、志愿填报地点和经审核符合积分入学基本条件的随迁子女入学积分全区排名位次。
(六)填报志愿。8月7日至8月8日(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我区积分入学资格),经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到区教育局指定的志愿填报地点(将提前一周在海沧区教育局网站公布)填报派位志愿。
(七)派位入学。8月12日,区教育局按照“积分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根据积分排序位次,完成本区公、民办小学统筹招收随迁子女的电脑派位,并在区教育局网站公布电脑派位结果。
(八)民办学校空余学位报名。8月13日至8月17日,民办学校在核定的招生计划内,完成区教育局统筹招收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招生计划后,如有空余学位,可接受其他随迁子女报名(其他随迁子女必须按此顺序招收:一是“三证”齐全满一年;二是“三证”齐全但未满一年;三是“二证”齐全满一年),具体收费标准按分级补助标准执行,民办学校评估及分级限价情况详见海沧区教育城域网(www.xmhcedu.gov.cn)。
五、其他事项
(一)对于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父母已经在海沧区购买产权超过50%(不含50%)的新建商品房(房屋用途应为“住宅”)并已在国土房产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其购买的商品房符合我市购房落户面积条件并已实际入住(暂住证标明的地址需与房产证地址一致),但尚未及时办理落户手续的随迁子女,由海沧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此类对象不再参与积分。
(二)随迁子女申请入读公办学校,必须保证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及证件,证书真实有效,一经查实有弄虚作假的行为,立即取消其按本办法在我区参加积分入学的资格。
(三)积分计算、电脑派位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群众的监督。随迁子女家长如对积分入学工作有异议可向区监察部门或市教育局相关部门投诉反映。对积分入学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将严肃查处。
(三)不符合参加积分入学条件或积分排名不能进入公办小学就读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适龄子女,可到我区合法民办小学就学或回原籍就学。
六、海沧区教育局负责本办法的最终解释。
七、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
 
    附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申请积分入学证明材料说明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申请积分入学证明材料说明
 
积分项目 证明材料

 

 
    1.原籍户口簿。适龄儿童与父(母)亲同一户籍的户口簿。
    2.适龄儿童本人及父(母)在厦的暂住证及暂住人口信息查询表(无需打印,通过平台数据交换完成)。暂住证中应有携带子女的相关记录,在厦暂住人口信息查询表应表明家长已实际在厦门市居住满一年以上且目前在海沧区居住(中间间断累计不超过三个月)。在海沧区购置拥有50%以上(不含50%)产权商品住房的随迁子女父(母),若因办理暂住证年限不足而达不到积分入学基本条件的,可凭借其本人(或配偶)在海沧购买房屋登记备案的时间与其办理暂住证的时间合并计算在厦暂住时间,满足近一年连续暂住的,可视为符合暂住时间的基本条件。附加分不以此方法计算得分。
    3.适龄儿童父(母)亲在厦门市的从业证明。需提供能证明其父(母) 在厦门市务工满一年以上且目前仍在厦门市务工的劳动合同或合法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4.随迁子女父(母)按照规定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证明。须提供地税部门出具的随迁子女父(母) 最近2年(2013年9月—2015年8月)在厦缴交社会保险的年限累计达到1年(12个月)以上的证明。(该证明无需家长本人提供纸质材料,由区教育局直接通过数据交换,向地税部门查询核实)
实际
工作
生活
积分
暂住年限     随迁子女父(母)亲的在厦暂住人口信息查询表。超出基本条件规定年限(一年)的部分可以非连续暂住累计积分,并提交以此计算累计积分的暂住证明。
参保情况     适龄儿童父(母)按照规定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证明。(该证明无需家长本人提供纸质材料,由区教育局直接通过数据交换,向地税部门查询核实)只以按时缴交社保的月份累计计算,补缴的月份不纳入计算。
购房情况     1.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产权所有人应为适龄儿童的父(母)亲,且产权比例应超过50%(不含50%)。
    2.原籍户口簿。适龄儿童本人与产权人同一户口薄。
    3.居委会提供的实际居住证明。
    4.厦门市土地资源与房管局出具的《房屋产权查询证明》,查询人应为适龄儿童及其父母亲和房屋产权人。
计生情况     适龄儿童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提供暂住地的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状况证明等材料。
特别说明     上述暂住证、暂住人口信息查询表与劳动合同(或营业执照)、社保缴费证明及房屋产权证应为适龄儿童的父(母)同一人的。若房屋产权证为适龄儿童父(母)另外一方的,需适龄儿童与父母三人同一户籍的户口簿;若适龄儿童的父亲、母亲不在同一户口簿上,需提供能证明适龄儿童与另一方关系的证明材料,如结婚证等法定证明。


另一方累加     1.原籍户口簿,适龄儿童的父亲、母亲同一户籍的户口簿。若适龄儿童的父亲、母亲不在同一户口簿上,需提供能证明适龄儿童与另一方关系的证明材料,如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法定证明。
    2.另一方的在厦暂住人口信息查询表。
    3.另一方在厦门市的从业证明,且目前仍在厦门市务工。
    4.另一方按照规定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证明。(该证明无需家长本人提供纸质材料,由区教育局直接通过数据交换,向地税部门查询核实)不足12个月的不得分,补缴的月份不纳入计算。
    申请材料均应提供原件。其中,户口簿、营业执照、劳动合同、产权证或权籍查询证明等属于个人所有的材料,应同时提供A4纸大小的复印件,在与原件核对后,退回原件保留复印件。可以使用双面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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