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
1. 坚持分级属地管理。根据《义务教育法》关于“以县为主,属地管理”的规定,各县(市、区)承担辖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管理责任,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政策,科学制定各类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计划,确保本辖区内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都有一个公办学位就读。
2. 坚持依法规范招生。公办学校坚持免试、免费划区就近入学。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公办学校的分布、规模和本年度生源分布情况,按照“就近入学、连片成块、不留空白”的原则确定各公办学校施教区,保证施教区生源数量与学校招生规模基本适应。如有空余学额,采取公开报名和电脑摇号等多种方式录取。
民办学校实行自主招生、免试入学,自主报名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规模时,采取电脑摇号等多种方式录取。各民办学校不得以举行选拔性考试方式录取新生,不得以获奖证书为依据组织所谓“择优录取”,不得以举办“实验班”、“双语班”等各种名义进行招生,严禁按“奥数”成绩录取学生。各学校招生人数及办法须按规定在招生前向社会公布。
新生入学编班程序必须公正合理、公开透明,保证平行班之间的学额数量、教师配备、教学条件公平均衡。严格控制办学规模和班额,提倡小班化教育。招生完毕后,施教区内学生和择校生分别造册,并报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3. 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按照省政府颁布的《江苏省县(市、区)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主要指标》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意见》(扬教基〔2012〕24号)规定,今年升入初一年级的学生,到2016年,全市各热点高中学校要将不少于70%的招生指标作为定向指标生分配到初中学校。热点学校的名单分别由市教育局和各县(市、区)教育局确定,但省四星级高中应该确定为热点高中学校。
4. 坚持促进教育公平。积极做好特殊人员子女入学服务工作。根据省、市相关政策要求,对引进高层次人才、军烈属、军人子女以及对区域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子女给予入学照顾。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市直学校要认真落实《关于推进教育民生工作的意见》(扬教发〔2013〕1号)精神,不让一个适龄儿童因贫失学。稳定并不断扩大宏志班招生规模,加大宏志班教育资金的投入,切实提高宏志班办学质态。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外地来扬创业、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纳入招生计划,坚持公办学校接纳为主原则,确保每个适龄儿童少年有一个公办学位,享受“市民待遇”,确保外来人员子女100%入学。
5. 切实保证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今年小学一年级应招收2007年8月31日前出生的未入学儿童少年,确保小学入学率100%。严禁小学招收不足入学年龄的幼儿接受义务教育。
今年初一年级招生对象为年龄在15周岁以下(1998年9月1日以后出生)的应届小学毕业生。对年满15周岁、已接受义务教育9年以上的小学毕业生,原则上不再发给《义务教育学位通知卡》。对要求继续升学的学生,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后,可作为非义务教育学生试读。
扬州市区各小学新生报名时间统一为7月3日—6日。市区所有初中学校招生必须在市区小学毕业考试后进行,市区小学毕业考试时间为6月26日,市区初中招生时间为6月28日—7月3日。各县(市)义务段学校招生时间由各县(市)教育局自行确定。
6. 依法保障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权利。确保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98%以上。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要求在普通小学、初中随班就读的,应安排在施教区内学校就读,任何学校不得拒收。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到特殊教育学校入学的,应同时到施教区学校登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