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2013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实施方案 |
来源:株洲教育 2013-4-12 12:07:56 |
株洲市2013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结合株洲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围绕“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目标,落实义务教育的公益性、公平性、普惠性,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规范发展,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入学的合法权益。 二、基本原则 (一)区域均衡,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以县为主,保证入学的原则 (四)公、民办学校协调发展的原则。公办学校“划片招生,免试就近入学”;民办学校:“自愿选择、自主招生”。 三、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全市义务教育招生工作的领导与组织协调,市教育局成立义务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一)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钟燕 副组长:李建国、晏贤明、各县市区教育局局长 成 员:市教育局基教科、发展建设科、民办科、监察科负责人,各县市区教育局分管副局长 下设义务教育招生工作办公室,市教育局基教科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协调义务教育招生的日常工作。 各县市区应成立相应机构,领导本县市区义务教育招生工作。 (二)工作机构职责 市教育局发展建设科、基教科按学校办学条件和标准负责制定义务教育招生计划,落实公民办学校计划比例协调要求;基教科负责制定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政策并具体指导城区招生工作;监察科负责监督招生政策和计划的落实,规范招生行为和维护招生秩序。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义务教育招生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辖区内儿童少年全部公平地接受义务教育。 四、招生范围 (一)公办初中学校、小学分别在所属县市区规定的片区范围内招生,不得跨区域跨片区招生。 (二)已领取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可以不受户籍和地域限制招收学生,未取得办学许可证或虽已取得办学许可证但未按教育行政部门要求整改的民办学校不得招生。 五、招生办法 (一)小学招生 1.小学招生以“划片招生,免试就近入学”为基本原则,凡年满6周岁(8月31日以前满6岁,以新生户口本登记的出生日期或出生证明为准)的适龄儿童在户籍所属片区内就近入学。 2.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校现有学位情况、学校及周边未来发展规划和学生就近入学原则,组织调研、座谈、听证会等方式,科学划定学校辖区。新生入学以户籍为准,(6月1日前随法定监护人迁入各区视为常住户口),6月3-7日到片区所属学校报名登记。 3.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按 “以流入地区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的要求,报名时家长须提供务工证明(务工的劳动合同,须用工单位法人代表签名盖章,并由用工单位所在街道办事处的劳动保障部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个体经营者可用工商税务证代替)、居住证明(务工所在区域的居住证须8月1日前办理好,或者本人在城区的房产证)、户口本(小学一年级须核验出生证和预防接种证)等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务工居住所在地学校或教育局申请,城区统一集中在8月5-10日办理报名,8月20日左右安排到位。 4、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所主管的民办小学招生的管理。学生或家长自愿选择就读学校,学校自主招生,教育行政部门须依据学校的办学条件,核定其招生计划和规范其招生行为。 5、学籍管理。各县市区教育局负责对小学新招学生进行注册和管理,市教育局负责监控和核查。 (二)初中招生 1.招生计划核准制。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准所辖初中招生计划,市教育局核准城区民办初中学校招生计划和各区初中类指导性计划。城区民办初中学校及各区初中类的招生计划应于每年4月1日前上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发展建设科审批,并严格落实三控政策即控招生总人数、班数、班额。学校要严格按照市教育局核准的招生计划进行招生注册,不得随意变更招生计划自行招收学生。为规范学籍管理,城区各学校按市和区下达的计划进行注册。 2.招生录取免试制。株洲市所有公办、民办初中学校招生,须严格规范招生行为和执行管理规定,实行免试录取入学。 3.公办初中招生实行分片制。 (1)公办初中学校招生按照“相对就近、免试入学”的方式,在划分片域内招生,具体方案由各县市区自行制定。城区公办初中招生宣传、摸底报名与民办初中同步进行,即统一集中在4月底至5月上旬时段进行,若某公办初中学校的学位不能满足就近原则,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协调安排。 (2)在株洲就读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经学生家长申请、就读学校所在区教育局批准后,参加就读学校所在区招生。 (3)不在株就读小学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要求在城区就读初中的,报名时家长须提供务工证明(务工的劳动合同,须用工单位法人代表签名盖章,并由用工单位所在街道办事处的劳动保障部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个体经营者可用工商税务证代替)、居住证明(务工所在区域的居住证须8月1日前办理好,或者本人在城区的房产证)、户口本等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务工居住所在地学校或教育局申请,城区统一集中在8月5-10日办理报名,8月20日前安排到位。 (4)行动困难的残疾儿童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就近安排到公办初中学校就读。 (5)城区各初中学校招生结束后,须及时将录取名册报送到所属区教育行政部门基础教育股和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备案,并注册。 4.民办初中招生时间与行为规范制 (1)民办初中学校招生按照“自愿报名、自主招生”的方式,按核准的招生计划由学校进行自主招生,市区民办初中招生统一集中在4月底至5月上旬时段进行,在6月1日前按计划确定录取名单后报所在区教育局和市教育局基教科。 (2)民办初中学校录取学生时,可通过《学生成长记录手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等方式,了解学生平时的学习情况、综合素质、兴趣特长等。 六、招生宣传 (一)各学校的招生办法、招生广告及招生简章等须报县、市基础教育管理部门审核备案后,才能向社会公布、实施。 (二)各学校可借助媒体如报纸、网络、广播电视等宣传学校办学理念、学校特色、发展规划和办学成果等,但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夸大宣传,不得做小升初、初升高等方面的升学承诺,不得直接进校园进行宣传。 (三)对违规进行招生宣传的民办学校,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学校及时纠正或停止不当宣传,并按规定作出严肃处理,对违规进行招生宣传的公办学校,由教育行政部门直接追究学校主要领导责任。因违规招生宣传造成的不良影响和后果,由学校承担全部责任。 七、招生要求 (一)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统一领导,统筹安排,保证年满6周岁的儿童免试就近入学接受义务教育,保证小学毕业生免试就近升入初中。 (二)各学校要严格执行招生政策,严格遵守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招生管理规定,严禁学校单独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或委托举办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培训班;严禁学校招生举行或变相举行任何形式的文化考试;严禁学校以培训学校考试结果作为招生录取依据。自觉维护教育形象。 (三)各学校不得举办招收音乐、美术、体育特长生的特长班,更不得办快慢班、实验班、重点班和直升班等。公办学校不得招收择校生。各学校要严格执行有关收费文件要求。 (四)为保证学校教育质量、管理效率和办学效益,小学班额原则上不超过45人,初中班额原则上不超过50人。 (五)要特别关注“留守儿童”、贫困家庭儿童入学情况,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他们健康成长。 八、招生纪律 (一)规范办学行为,落实“双责制” 在规范办学行为中,校长是学校第一责任人,辖区主管领导是辖区第一责任人。各学校要严格自觉遵守教育管理法规制度,县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管理辖区学校和教师,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发现一起通报一起处理一起。 (二)规范招生行为,落实责任追究制 1.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的招生工作负总责。对违规招生处理不力或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实行责任追究,并将处理结果纳入年度考核评比。 2.对违纪违规的招生学校,相应主管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核减或取消其学校招生计划,对违规招收的学生不得注册学籍。 3.对违纪违规的学校或集团主体单位及其校长,不得推荐为先进、优秀评比对象;对具体组织或参与违规招生的教师在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评选和教师职称评定、先进个人评比等方面将实行一票否决。 4.对在招生中出现违反法律规定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九、本方案的解释权属株洲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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