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考试网
学历类| 阳光高考 美术高考 研究生 自考 成人高考 专升本 中考会考 外语类| 四 六 级 职称英语 商务英语 公共英语 日语能力
资格类| 公 务 员 报 关 员 银行从业 司法考试 导 游 证 教师资格 财会类| 会 计 证 经 济 师 会计职称 注册会计 税 务 师
工程类| 一级建造 二级建造 造 价 师 造 价 员 咨 询 师 监 理 师 医学类| 卫生资格 执业医师 执业药师 执业护士 国际护士
计算机| 等级考试 软件水平 应用能力 其它类| 论文 驾照考试 书法等级 少儿英语 报检员 单证员 教案 专题 考试资讯 文档
 3773考试网 - 中考网 - 初招 - 正文

2013年成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学小升初招生意见

来源:成都市教育局 2013-4-13 7:55:22

成都市教育局文件
成教发〔2013〕4 号
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关于做好 2013 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市)县教育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各直属(直管)学校
(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做好 2013 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教育局
2013 年 4 月 10 日
—1—
 
关于做好 2013 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8 号)和《成都市居住证管理规定》(成府令〔2010〕170 号)等法律、文件的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特制定
本意见。
一、工作原则
坚持“政府负责、齐抓共管、公办为主、依法规范”的原则,
依法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的平等权
利。
二、适用对象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含被监护人,下同)申请在我市接
受义务教育适用本意见。本意见所称进城务工人员,是指在本市
居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以及本市户籍人员中:
(一)常住户口不在本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
成华区(含成都高新区,以下简称五城区)而到五城区居住的人
员;
—2—
 
(二)常住户口在本市五城区而到本市非五城区居住的人
员;
(三)常住户口在本市非五城区跨区(市)县居住的人员。
三、工作职责
(一)市教育局负责全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
育的统筹、协调和督导工作。
(二)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及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各自区
域内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全面工作。
(三)各区(市)县及成都高新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
称区(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对就近、划片指定、
统筹协调”的原则,负责各自区域内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
义务教育的组织、实施、管理、督导,印制和发放由市教育局统
一编制的《成都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申请表》和《成都
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
(四)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公安部门
负责核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持有的户籍证明、《成都市居住
证》《成都市临时居住证》、,采集、统计进城务工人员的相关信
息,向有关部门通报;财政部门负责按政策规定做好接收进城务
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的公办学校以及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委托
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的民办学校相关经费的保障工
作;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在
各区(市)县的分布情况,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量内,按有关
—3—
 
规定动态调整教职工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为申请
子女就学的进城务工人员免费重新换签或新签《劳动合同》的发
放及监督工作,负责对用人单位依法实施劳动合同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并将相关情况向有关部门通报。
(五)相关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查各自辖
区内进城务工人员申请随迁子女就学的有关材料。
(六)相关学校负责对进城务工人员提交材料进行复核。
(七)相关社区、村委会负责做好各自辖区内进城务工人员
依法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督促工作。
(八)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不断
完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的责任管理机制,坚决杜绝审批
工作的随意性。严格落实责任追究机制,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
等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由其上
级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四、办理程序
(一)《成都市居住证》
1. 适用本意见的《成都市居住证》持证人为子女申请入学,
应于 2013 年 5 月 27 日—6 月 7 日的工作日到居住地所在教育行
政部门指定的登记点登记,并出示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提交复
印件:
(1)持证人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成都市居住证》;
—4—
 
(2)持证人及其子女同一户籍的原籍户口簿;
(3)《成都市居住证持有人子女入(转)学登记表》(居住
地派出所签章)。
由登记点审核上述材料后,向其发放《成都市进城务工人员
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
2.7 月 10-7 月 20 日,登记点公布通过审核人员安排就读
的学校。
3. 8 月 19 日-8 月 31 日,持证人持《成都市进城务工人员
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到安排的学校报到。
(二)《成都市临时居住证》
1. 适用本意见的《成都市临时居住证》持证人为子女申请
入学,应于 2013 年 5 月 6 日―6 月 7 日的工作日到居住地所在
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登记点登记,填报《成都市进城务工人员随
迁子女就学申请表》,出示下列证明材料的原件,提交复印件;
(1)申请人本人及其子女在同一户籍的原籍农业户口簿,
或是原籍户口和农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
承包经营权证》,或原籍户口和林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林权证》;
(2)持证人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 《成都市临时居、
住证》;
(3)申请子女在本市五城区就读的,须提供其在五城区就
业的有效《劳动合同》(由市人社局统一印制、编号、免费发放,
—5—
 
重新换签或新签的具有防伪标识的有效劳动合同)或申请人在五
城区内为法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及纳税证明;申请子女在本市郊区
(市)县就读的,须提供其在该郊区(市)县就业的有效《劳动
合同》或申请人在该郊区(市)县为法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及纳税
证明。
由登记点审核上述材料后,向其发放《成都市进城务工人员
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
2.7 月 10-7 月 20 日,登记点公布通过审核人员安排就读
的学校。
3.8 月 19 日―8 月 31 日,申请人持《成都市进城务工人员
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到安排的学校报到。
五、其他
(一)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申请每学年集中受理一
次。除申请小学一年级入学外,须提交原就读学校开具及原教育
行政部门签章的《原学校就读证明》(或提交由原就读学校及原
教育行政部门签章的学籍证明)。
(二)已在我市享受政策统一安排就学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
子女小升初时,须按上述规定提交申请。居住地未变更的,按当
年的小升初政策执行;居住地跨行政区域变更的,由居住地教育
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就学。
(三)各区(市)县要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根据本意见
—6—
 
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本文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1 年,以往文件与本意见
有冲突的条款,以本文件为准。
—7—
 
信息公开类别:主动公开
抄送:各区(市)县人民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市公安局、
市财政局、市委编办、市人社局。
成都市教育局办公室
—8—
2013 年 4 月 10 日印发

 


  • 上一个文章:
  •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版权申明 | 网站导航 |
    琼ICP备120034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