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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扬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招生工作的意见

来源:2exam.com 2013-5-30 10:27:15

关于2013年扬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招生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教育局,开发区城乡管理局,新城西区社会事业局,市直各学校:

为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努力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民生幸福工程建设的总体部署,根据《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12〕148号)、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意见》(苏教规〔2010〕2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学前教育工作的意见》(扬府发〔2011〕26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今年招生工作实际,现就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幼儿园招生工作

1. 努力缓解“入园难”问题。幼儿园小班入园年龄为3周岁(2010年8月31日前出生)。各幼儿园原则上在所属县(市、区)范围内就近招生,按规定控制班额。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应优先招收本小区内小班适龄幼儿。企事业单位和机关部门设置的幼儿园,除招收本单位、本部门工作人员的子女外,有条件的要向社会开放招生。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招生的计划管理和统筹协调,确保全市适龄幼儿入园率达98%以上。

2. 坚持依法依规招生、免试入园。各级各类幼儿园招生要严禁组织任何形式的测试,不得将幼儿参加亲子园与入园招生挂钩。民办幼儿园如确需跨区域招生并发布招生广告,应根据《江苏省民办学校招生广告备案管理办法》,到广告发布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凡未登记注册或不具备举办幼儿园、托儿所基本条件的一律禁止招生。

3. 坚持规范收费,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各级各类幼儿园要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不得超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要按规定标准和格式向家长和社会公示收费标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4. 积极推进残疾幼儿入园。特殊教育学校要积极做好3-6岁听力、语言障碍儿童入园招生工作。

二、关于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

1. 坚持分级属地管理。根据《义务教育法》关于“以县为主,属地管理”的规定,各县(市、区)承担辖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管理责任,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政策,科学制定各类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计划,确保本辖区内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都有一个公办学位就读。

2. 坚持依法规范招生。公办学校坚持免试、免费划区就近入学。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公办学校的分布、规模和本年度生源分布情况,按照“就近入学、连片成块、不留空白”的原则确定各公办学校施教区,保证施教区生源数量与学校招生规模基本适应。如有空余学额,采取公开报名和电脑摇号等多种方式录取。

民办学校实行自主招生、免试入学,自主报名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规模时,采取电脑摇号等多种方式录取。各民办学校不得以举行选拔性考试方式录取新生,不得以获奖证书为依据组织所谓“择优录取”,不得以举办“实验班”、“双语班”等各种名义进行招生,严禁按“奥数”成绩录取学生。各学校招生人数及办法须按规定在招生前向社会公布。

新生入学编班程序必须公正合理、公开透明,保证平行班之间的学额数量、教师配备、教学条件公平均衡。严格控制办学规模和班额,提倡小班化教育。招生完毕后,施教区内学生和择校生分别造册,并报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3. 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按照省政府颁布的《江苏省县(市、区)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主要指标》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意见》(扬教基〔2012〕24号)规定,今年升入初一年级的学生,到2016年,全市各热点高中学校要将不少于70%的招生指标作为定向指标生分配到初中学校。热点学校的名单分别由市教育局和各县(市、区)教育局确定,但省四星级高中应该确定为热点高中学校。

4. 坚持促进教育公平。积极做好特殊人员子女入学服务工作。根据省、市相关政策要求,对引进高层次人才、军烈属、军人子女以及对区域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子女给予入学照顾。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市直学校要认真落实《关于推进教育民生工作的意见》(扬教发〔2013〕1号)精神,不让一个适龄儿童因贫失学。稳定并不断扩大宏志班招生规模,加大宏志班教育资金的投入,切实提高宏志班办学质态。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外地来扬创业、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纳入招生计划,坚持公办学校接纳为主原则,确保每个适龄儿童少年有一个公办学位,享受“市民待遇”,确保外来人员子女100%入学。

5. 切实保证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今年小学一年级应招收2007年8月31日前出生的未入学儿童少年,确保小学入学率100%。严禁小学招收不足入学年龄的幼儿接受义务教育。

今年初一年级招生对象为年龄在15周岁以下(1998年9月1日以后出生)的应届小学毕业生。对年满15周岁、已接受义务教育9年以上的小学毕业生,原则上不再发给《义务教育学位通知卡》。对要求继续升学的学生,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后,可作为非义务教育学生试读。

扬州市区各小学新生报名时间统一为7月3日—6日。市区所有初中学校招生必须在市区小学毕业考试后进行,市区小学毕业考试时间为6月26日,市区初中招生时间为6月28日—7月3日。各县(市)义务段学校招生时间由各县(市)教育局自行确定。

  6. 依法保障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权利。确保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98%以上。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要求在普通小学、初中随班就读的,应安排在施教区内学校就读,任何学校不得拒收。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到特殊教育学校入学的,应同时到施教区学校登记备案。

三、关于普通高中招生工作

1. 加强招生工作管理。今年全市继续实行统一网上中考阅卷,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工作由市教育局统一管理,县(市、区)教育局和市教育局分别组织实施。

加强高中招生计划的管理。各地各学校必须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凡擅自突破招生计划的,将严肃查处,并削减下一年度招生计划。未纳入招生计划的招生无效,教育行政部门不予办理学籍,并将视情节追究有关学校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实行电子化学籍管理。各高中学校招收的学生须由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在全省高中学籍管理系统中统一进行电子注册,电子注册后方可取得学籍。招收的不符合高中学籍管理规定和本文件规定的学生一律不予注册。

2.严格规范招生范围。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坚持属地招生原则。除扬州中学创新人才培养实验班面向全市招生外,其他公办普通高中不得跨区域招生。

民办高中招生统一列入普通高中招生计划。民办高中可自主决定招生范围,可以提出跨省辖市招生的要求,招生范围及招生计划经市教育局审批后编入全市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如需跨省辖市招生,须到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招生,录取手续由学校到生源地市级招生工作管理部门办理。民办学校跨省辖市招生时,要参照本市最低控制线在中考总分值中的占比,相应确定各有关市的控制线,所录取的学生中考成绩不得低于控制线。未经生源地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民办学校一律不得到该省辖市招生,凡未经生源地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招生致使所招收学生不能按期办理学籍的,市教育局将取消该民办学校下一年度所有招生计划。

3. 坚持热点高中定向指标生招生办法。继续实行热点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定向分配办法,定向招生指标应不低于学校统招生计划数的50%,并按一定分配办法分配到初中学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当地招生实际确定热点普通高中,但省四星级高中应该确定为热点普通高中。

4.继续执行优秀运动员升学特招政策。根据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优秀运动员升学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扬府办发〔2011〕111号)要求,按照《关于做好2013年全市普通高中招收优秀运动员工作的通知》(扬教办体〔2013〕3号),全市各普通高中学校要积极做好优秀运动员选招工作。

5.继续实行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线办法。市教育局根据各地中考情况以及“普通高中与职业高中招生计划大体相当”等原则,确定各地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线。任何普通高中都不得录取控制线下的学生,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为控制线下的学生建立学籍。

6. 落实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根据省教育厅、省军区政治部2012年7月下发的《江苏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办法》的要求,落实军人子女中考升学优待政策,除烈士子女由双拥办出具材料外,其它需要由军人所在部队师旅以上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中时,中考实考成绩达到当年生源地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线后方可享受加分政策,优惠加分依据考生所在地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线进行测算。其他革命烈士子女参照军人烈士子女执行。

四、关于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

1.保持职业教育适度规模。各地要根据市教育局和市发改委联合下达的全市2013年高中阶段教育招生计划,加强对本地高中阶段教育招生计划的统筹管理,引导初中毕业生确定合理的升学意愿,坚持职业教育招生规模与普通高中大体相当,防止因初中毕业生生源下降而导致职业教育规模急剧滑坡。

2.抓实招生关键环节。各地要加强职教招生过程监控,重视抓好招生过程中的每一个关键时间段和关键环节。各职业学校要做好招生咨询服务,明确专人负责。要建立健全职业教育招生逐级日报旬报制度,在招生期间及时将招生情况上报市教育局职社处。

3.深化职教招生宣传。各地要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网络等媒体进行深度宣传,大力宣传国家支持职业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特别是现代职教体系建设及中职免学费政策,宣传职业教育的就业、升学优势,宣传面向职业教育的对口单招考试、高等职业院校注册入学等升学政策,宣传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优秀典型,形成主流舆论导向。要通过本校网站向社会公布今年经备案的招生专业及专业教学计划,宣传优良的办学实绩,提高职业教育的吸引力。

4. 拓展职教招生渠道。各地各职业学校要面向往届初中毕业生、未升学普通高中毕业生、退役士兵、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等其他群体开展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将参加中职学历教育的人数,统一计入当地年度招生统计范围。要继续做好外省市生源基地稳固和拓展工作,采取多种合作办学形式,充分利用优质职业教育资源吸引更多的外地学生来扬就读。要积极拓展校企合作的广度和深度,进一步增加企业冠名班招生数量,零距离服务企业需求,确保各职业学校招收的企业冠名班数量达65%以上。

5. 加大招生考核力度。市教育局将把职业教育招生任务完成情况、初中毕业生升入职业学校情况列入对各县(市、区)教育局、各职业学校年度工作综合考评范围,并与申报上级财政支持的各类创建项目审核挂钩。同时,把初中毕业生升入职业学校情况列为对市区各初中学校的考核内容,确保生源不流失。各地各学校要对在招生过程中表现积极、招生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五、加强领导、规范管理、严明纪律,确保全市招生工作顺利进行

1. 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教育局要成立中小学(幼儿园)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坚持“一把手”负责制,强化对招生工作的领导,切实担负起执行招生纪律、维护招生秩序的职责,加强招生监督管理,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招生行为,确保执行招生政策不走样,确保招生工作有序进行。各招生学校(幼儿园)和生源学校要成立由学校(幼儿园)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精心组织,规范操作,实施到位,确保各项招生工作顺利进行。

2. 加强过程管理。各地各校(幼儿园)要加强招生过程管理,坚决执行招生政策规定,切实按照程序和规定招生。要做好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招生工作的公信力,增强招生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学生及其家长对各类学校招生的知情权。各招生学校(幼儿园)要向社会公布招生电话,做好招生咨询工作。市教育局将统一向社会公布市教育局监察室、市区中招办电话,各县(市、区)教育局也要向社会公布招生咨询电话和招生监督电话。

3. 严明招生纪律。各学校(幼儿园)要严禁无序招生,要严格遵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既定的招生时段要求,任何学校(幼儿园)一律不得提前招生,不得发放预录取通知书,不得提前收费或预定生源,不得与学生签订书面协议或作出其它违反招生规定的许诺等。各学校(幼儿园)要严禁虚假宣传,在招生宣传中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不得发布虚假招生信息,不得诋毁其他学校(幼儿园),不得误导学生及其家长。各学校(幼儿园)要严禁侵害学生合法权益,不得组织教职工通过各种方式强拉生源,不得有意隐瞒、封锁招生信息,不得限制、强迫、包办考生选报志愿;各生源学校(幼儿园)的学生信息须由专人负责管理,任何学校(幼儿园)、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泄露或向外提供与招生相关的毕业年级学生个人信息(包括考试成绩、获奖情况等)。各学校(幼儿园)要严禁违规收费,禁止学校(幼儿园)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抬高收费标准,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必须严格执行“三限”规定。各学校(幼儿园)要严禁有偿招生,各招生学校(幼儿园)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生源学校进行有偿招生,生源学校(幼儿园)教师也不得接受招生学校的有偿招生费用;严格规范工作人员行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和学校(幼儿园)领导、教师不得参加与招生、入学有关的吃请和请吃活动,不得收受学生家长的财物。

4. 强化责任追究。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招生全过程的监督和检查,及时纠正、查处招生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坚决维护招生工作的严肃性,确保各类招生工作有序进行。对违反规定、扰乱秩序的学校(幼儿园)、单位和个人将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5. 提高服务质量。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各招生学校要做好招生期间的服务工作,安排专人接受家长咨询。要实行首问负责制,积极主动帮助家长释疑解惑,提高招生服务质量,提高家长、社会对招生工作的满意度。

以上意见精神,各地要及时传达到所管辖的每所中小学(幼儿园)。

 

 

                                                                              扬州市教育局

                                                                              2013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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