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跨片区就读初中的有关规定
(一)中英文实验学校(民办)、自然门武术学校(民办)、石狮市少年儿童体育学校面向全市招生,全市有填报该校志愿者,由各镇(街道)中心校、市直小学于6月20日前将初招表送市教育局中教股审批,直接提前录取该校。
(二)在我市借读的小学毕业生(包含本市非服务区户籍、港澳台等境外户籍、外县户籍、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可在借读小学参加小学毕业班质量监测考试及初中招生报名。本市户籍借读生原则上按户籍所属服务区中学给予安排入学;港澳台等境外户籍学生原则上按毕业小学所属服务区中学给予安排入学;外县户籍借读生、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原则上按暂住证所属服务区中学给予安排入学。
(三)本市户籍小学毕业生若确需在市区中学借读,可直接到中英文实验学校申请就读或到凤里中学、锦峰实验学校、石狮三中申请借读。以上学校在完成本辖区招生计划的基础上,如有剩余学位,经市教育局审批,可招收部分本市户籍的借读生,但以上3所学校之间不得借读;如学校没有剩余学位,则不得再招收本市户籍的借读生。市教育局根据学校的办学容量及新生审批情况,另行下达借读指标。本市户籍学生申请借读,应符合《福建省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闽教基〔2007〕4号)第20条5类借读申请条件之一
1.边防、海岛驻守部队的子女;
2.在市区兴办企业的港、澳、台胞及华侨、外籍人员的适龄子女;
3.父母双方从事地质勘探等流动性较大的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学生;
4.父母双方不在学生户籍地工作,需随父母居住生活的学生;
5.父母离异,抚养一方无法履行监护人职责或丧失监护能力,确需由其亲属抚养监护的学生)。借读必须经借出学校和借入学校同意,并由借入学校汇总学生借读申请及符合借读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报市教育局统一审批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学校不得向借读学生收取借读费。
(四)户籍在我市而未经审批私自到其它县市就读初中的学生,三年后回我市参加初中毕业升学报考,如不能提供完整初中三年学籍档案,只能按往届生报考。
(五)根据泉州市教育局《关于重申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初中招生工作有关通知》(泉教综〔2007〕12号)文件精神,民办初中招生执行当年度招生计划及招生办法,民办初中招生入学后原则上不再招收借读学生,民办初中招生入学后学生原则上不再借入本市公办初中。学生如中途要求转学回本市就读公办初中,原则上按户籍所属服务区的中学转入就读,凤里、湖滨户籍学生则统一安排在凤里中学就读。
五、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初中的有关规定
(一)为保证我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享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和创新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教育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闽教基〔2011〕31号)、石狮市委、市政府《石狮市服务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狮委〔2012〕4号)和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普通初中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籍管理工作的意见》(狮教中〔2010〕9号)等文件精神,各初中校应通过挖潜、扩招等办法,扩大对服务区内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招生,如学校无剩余学位,则由市教育局根据学校规模、生源分布等情况安排到附近其他学校入学。
(二)暂住服务区属凤里、湖滨办事处符合参与抽签派位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可参与凤里中学的抽签派位入学。
抽签派位无法安排入学的学生:1.暂住服务区属凤里办事处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原则上就近安排在石狮三中入学;暂住服务区属湖滨办事处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原则上就近安排在锦峰实验学校入学。2.以上学校如无剩余学位,则由市教育局统一安排到附近其他学校入学。
(三)暂住服务区属其他镇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原则上按其家长暂住证所在服务片区中学就近安排入学。
(四)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经审批入学后可以取得学籍,三年后可在石狮参加中考,与本地学生同等参与本市高中阶段各类学校的招生录取。
(五)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本市初中学校就读与本地学生一视同仁,学校不得收取借读费。对于提供完整“三证”材料(①与企业签订履行劳动合同2年以上或出具合法务工证;②办理我市流动人口居住证或外来人口暂住证;③出具无违反计划生育的证明)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各初中学校应优先安排其入学。任何学校不得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六、收费标准
(一)各公办初中校应严格执行省、泉州市收费管理规定,并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二)根据《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闽价〔2006〕费154号)规定,民办学校按办学成本测算收费。民办学校对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报市教育局审核,市教育局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办学成本进行测算,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执行。民办学校对受教育者按学期或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民办学校必须认真实施收费公示制度。
七、小学毕业班质量监测考试
考试时间:6月15日(星期六)
由各镇(街道)中心校自行组织小学毕业班质量监测考试。
八、招生纪律
(一)规范普通初中招生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规定,严禁公、民办学校用考试或变相考试的办法招收初中新生,任何学校不得为初中招生过程中的考试或变相考试提供场所;严禁捐资助学与初中招生挂钩;公办初中校未经审批,不得招收已被其他初中校录取的学生;任何学校不得擅自对教育主管部门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本校毕业生的档案资料,严禁中介机构和个人进行招生或收费,严禁学校或教师个人收取上一级学校招生的劳务费或宣传费等。对违反规定的学校和个人,一经发现将参照闽教监〔2007〕6号文有关规定坚决查处。
(二)实施招生“阳光工程”。各中学要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规范招生秩序,全面推行招生工作“五公开”(学校招生计划公开、招生办法公开、招生政策公开、报名时间公开、录取结果公开)。
(三)严格规范招生宣传。具有招生资格的学校要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政绩观,努力营造和谐的教育发展环境。坚持宣传符合党的教育方针和坚持素质教育的办学指导思想,突出宣传学校的办学理念、办学思路、办学特色,坚持顾全大局、加强团结,不准在宣传中用贬低他校的做法争夺生源。本市初中学校的招生宣传材料应报市教育局核实后方可开展招生宣传。
(四)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招生政策和规定的学校,一经查实,将给予通报批评,建议有关部门取消文明学校称号,两年内不准参与评先评优,并追究学校主要领导、分管招生领导及相关人员的纪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