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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加分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中考加分项目的通知》(浙教考〔2009〕2号)文件精神,我县将遵循从严从紧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学生给予适当加分录取的优惠,同时符合多项加分条件的考生只能最多享受下列一项加分,不重复累计加分。 (一)政策类 1.下列考生加5分:归侨、华侨子女,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籍考生、台湾省籍考生。 2.下列考生加10分:少数民族考生。 (二)竞赛获奖类: 1.下列考生享受3分加分: (1)参加市级各项素质特长比赛(学科竞赛除外,以下同),第1~3名获得者; (2)参加市级会演、竞赛获一等奖以上者(限四人以下的演唱、演奏、舞蹈、美术及书法五类,美术及书法仅限现场赛获奖奖项,下同); (3)市级体育竞赛单项前三名、集体项目第一名的队员。 2.下列考生享受5分加分: 1.浙江省学生艺术特长水平测试B级获得者; 2.浙江省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三等奖获得者(限第一署名人); 3.浙江省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联赛三等奖获得者; 3.下列考生享受8分加分: 1.参加全国会演、竞赛获三等奖以上,省级会演、竞赛获二等奖以上;(限四人以下的演唱、演奏、舞蹈、美术及书法五类) 2.浙江省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二等奖获得者(限第一署名人); 3.浙江省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联赛二等奖获得者。 (四)下列考生享受10分加分: 1.浙江省学生艺术特长水平测试A级获得者; 2. 浙江省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一等奖获得者(限第一署名人); 3. 浙江省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联赛一等奖获得者; 4.参加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省级体育竞赛个人项目前六名、集体项目前六名的队员,以及获国家一级及以上运动员称号的应届毕业生; 所有竞赛类优惠加分必须是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各项比赛,时限为初中阶段;集体项目加分须是主力队员,以秩序册名单为准。符合条件的考生须符合优惠条件的考生须填写相关优惠加分登记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所有享受加分政策的学生均要在初中学校集中公示五天,无异议后报招考中心, 由招考中心在教育网上集中公示。招生部门审核办理时间截止到5月10日。 (五)下列考生享受15分加分: 参加重大国际比赛(由世界及国际体育比赛组织举办的各种体育单项比赛、锦标赛、综合性比赛和运动会)以及由国家举办的全国性比赛(全国运动会、全国青少年运动会、全国中学生运动会、世界中学生体育比赛选拔赛以及全国竞赛计划中安排的各种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前六名的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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