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分(优待)规定
2013年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只保留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优待项目:
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持区政府侨办制发的华侨证及区侨办证明并经毕业学校盖章认定)、少数民族子女(持本人户口簿及复印件并经毕业学校盖章认定;非本区户籍少数民族子女还须持当地公安派出所加盖户口专用章的户籍证明并经毕业学校盖章认定)、台湾籍子女(持区台湾事务办公室出具的有关证明并经毕业学校盖章认定、本人的户口簿)加5分。该项规定范围内的考生,升高中总分低于全区公办高中最低录取线10分以内的,由区教体局统一调拨到公办普通高中。
上述规定,考生只享受单项加分优待,不累计加分。
为确保考生加分、优待材料的真实性,区局对审核结果将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有疑义的须在公示之日起两天内向基础教育科申请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