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原则、依据与办法
1.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录取,根据考生学业等级、道德品质和报考志愿,在普通高中录取之前进行。普通高中录取后,未完成招生计划的职业院校可组织补录。
2.普通高中坚持终结性评价与形成性评价相结合择优录取的原则,以学生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定结果、体育成绩、艺术成绩、考查科目成绩、成长记录和其他活动记录材料,以及报考志愿为录取依据。
考生体育考试成绩等级为D者(因病、身体残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者除外);综合素质评定结果“基础性发展目标”中“道德品质”和“公民素质”两个维度为不合格等级者,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不予录取;综合素质评定结果未达到B级的考生,示范性高中计划内不予录取。
3.普通高中录取根据普通高中招生计划、考生报考情况和录取顺序,分别依次确定考生报考示范性普通高中和其它普通高中计划内、计划外录取标准。
4.第二批次普通高中录取时,第一志愿计划录满的学校,不再录取第二志愿考生;第一志愿计划未录满的学校,从第二志愿达到录取标准且未被其他学校录取的考生中,从高到低,录满为止。
5.高级中学面向市区学校、121团第一中学面向团场学校各招收一个体育、艺术特长生班。
6.保送生推荐。继续实行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招收保送生制度。按照招生学校招生计划数的5%,民主推荐优秀初中毕业生免试直接升入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学习,并免缴第一学期学费、住宿费;品学兼优者可继续免缴学费、住宿费;各方面表现突出者,学校还将给予相应的奖学金。
7.2016年将从示范性高中的招生计划内学位中划出72%名额分配到招生范围内的初中学校,计划分配对象为本校学区内学生。
8.普通高中招收体育、艺术类特长生在招生计划2%比例范围内,在招生学校报名,由中招办录取。
体育、艺术类特长生;指初中阶段在全国体育比赛,自治区和兵团综合运动会获得单项前八名的运动员或团体前6名的主力队员;达到国家一级运动员标准的学生。在自治区年度比赛和分龄赛中获前6名或团体前三名的主力队员;达到国家二级运动员标准的学生。在市青少年田径运动会获前6名或团体前三名的主力队员;市级球类或其它项目竞赛,团体前三名(至少有6支参赛队)的主力队员和个人项目前三名(至少有10名参赛队员)的队员;达到国家三级运动员标准的学生。初中阶段在教育文化行政部门举办的文艺汇演、美术和书法(现场作画)比赛中获得国家、自治区级一、二、三等奖者。
9.政策性照顾考生的录取
(1)民考汉考生(仅限维吾尔、哈萨克、藏、俄罗斯,柯尔克孜、锡伯、塔塔尔、乌孜别克、达斡尔、蒙古、塔吉克族),父母一方为少数民族者加10分,父母双方为少数民族者加50分。回族考生加10分。
(2)归侨及其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籍考生加10分。
(3)烈士子女加10分;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加10分。
(4)现役军人子女按学区内学生报考,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考生如有多项加分条件,按其中最高一项加分,不重复累计加分。以上特殊照顾考生,须出具全家户籍材料、考生本人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各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由各学校在6月5日前到教育局基教科验证、备案,过期不予办理。
考生政策性加分按五科平均加在每科原始分数中,再按等级呈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