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2014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乌教发〔2014〕58号
各区(县)教育局,各中学,各中等职业学校:
为全面落实乌鲁木齐市教育工作会议提出的目标任务,加强高中阶段教育结构的宏观调控,有效指导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的招生规划工作,切实做到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的增量部分主要用于发展中等职业教育,实现高中阶段教育招生职普比例大体相当的目标,全力推进我市高中阶段教育协调有序的发展,现对2014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如下:
一、报名对象
应历届初中、高中毕业学生或具有同等学历者,均可报考中等职业学校。
二、考试与录取
(一)在乌鲁木齐市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由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二)应届初中毕业生可以填写市教育局统一印制的《乌鲁木齐市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志愿卡》后,统一录取。历届毕业生、高中毕业学生或具有同等学历者可以登录乌鲁木齐教育网站查询相关学校信息或直接到学校招生办报名录取。
(三)报考区外、自治区所属中等职业学校的考生,可到市考试中心领取招生通讯或者通过网络查询与报考学校直接联系录取事宜。
(四)在统一招生结束后,市属各中等职业学校根据录取学生名单,发放市教育局统一印制的录取通知书。
(五)加强对开办职业高中班学校的过程性管理。
三、学校代码及专业代码
(一)学校招生代码的编制。乌鲁木齐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的学校招生代码均由乌鲁木齐市教育局统一编制。(详见《招生通讯或中考指南》)
(二)学校专业代码可在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中查对。(详见《招生通讯或中考指南》)
四、招生管理
(一)进一步强化对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统筹管理,成立2014年乌鲁木齐市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领导小组,负责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协调、决策工作。下设普通高中招生办公室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招生的具体工作。切实做到统一组织各类高中阶段教育学校的招生宣传;统一公布各类高中阶段教育学校的招生计划等招生信息;统一组织考生报名和填报志愿。
(二)各初中学校要对学生报考情况进行合理的引导。初中学校担负着为高中阶段教育学校输送合格毕业生的任务,在学生选择发展方向时,学校和教师能否正确引导具有重要的作用。各学校要本着对学生负责的态度,在全面分析学生个性特点、学习状况的基础上,指导和帮助学生做出适合其发展实际的选择。使未升入普通高中学校的初中毕业生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完成初中毕业生升入高中阶段教育95%的任务。
(三)各普通高中要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对已升入普通高中但因各种原因不再继续就读而愿意就读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和未升入普通高校的高中毕业生,鼓励他们选择进入中等职业学校接受学制为一年或者一年半的职业技能培训。
(四)各中等职业学校要努力提升办学水平,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吸引更多的生源来校就读。各中等职业学校要结合学校实际,发挥优势,积极开展校企联合、校校联合的培养模式。本着以就业为导向,以市场需求为前提,创新办学模式,合理设置专业,加强技能训练,提高学生职业素质,努力完成2014年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任务。
五、学籍注册与管理
(一)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二)申请学费资助的新生须在11月30日前到校注册,过期将会影响当年的资助申请。
(三)学生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学业考核分平时考查、定期考试和实习鉴定等形式;操行方面主要对学生的思想品德、组织纪律等方面进行考察评定。
(四)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学籍、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五)学生在校期间管理,包括转学、退学、处分等均按照《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及所在学校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六、学费收取
各中等职业学校严格按照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收费(详见各学校专业收费标准)。转学、退学的退费,按自治区计委、自治区教育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自治区普通成人高校、中等专业学校有关收费问题的补充通知》(新计价费[2001]1740号)规定执行。
七、毕业与毕业证书发放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行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并重制度。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经自治区、市计算机统一考核取得相应等级证书和所在学校教学考试成绩合格后,颁发由自治区教育厅验印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同时学生还能考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对应专业类的职业资格证书。
八、升学与就业
(一)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就业实行“学校推荐、自主择业、订单培养”的就业指导政策,根据学生综合素质和学习成绩,由学校向用人单位推荐。
(二)未就业的毕业生,根据自治区关于大中专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对采取灵活就业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并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支持。
(三)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可以参加全国普通高考(仅限艺术类)、三校高职、成人高考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也可参加高职院校的单招考试后录取。对获得自治区、国家技能大赛三等奖以上的毕业生,可免试升入具有单独招生资格的高职院校就读。
九、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助学资助体系
(一)国家助学资金。资助对象为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新疆南疆三地州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助学金范围。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在校学生的20%比例确定。
(二)国家免学费政策。资助对象为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对在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一、二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在校学生的15%比例确定。
(三)实行市级学费补助。凡2014年被市属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正式录取并取得学籍的本市学生,符合资助基本条件的均可享受每学年1500元学费的补助,对长期居住证持有人子女在接受中等职业教育时,与本市户籍学生享受同等学费补助,学费补助金由市财政承担。
(四)设立区(县)“宏志班”补助。各区(县)对辖区内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依托本区职教中心举办“宏志班”,资助那些品学兼优的贫困学生免费接受优质中等职业教育,帮助他们完成学业,协助解决他们的就业问题。“宏志班”由各区(县)负责组织生源及提供就业帮助,名额为40人,资助经费为每生每年1000元,由各区(县)财政承担。“宏志班”的农村及贫困学生可同时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资助。
十、规范学校招生宣传工作
(一)按照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教育工委《关于规范学校招生宣传工作的通知》(新党教[2007]11号)和乌鲁木齐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市党发[2007]2号)规定,对招生宣传材料实行事前审查备案制。未经乌鲁木齐市教育局审查的招生宣传材料,一律不得对外宣传。
(二)各中等职业学校可以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招生宣传。市教育局将会同各区(县)教育局组织各中等职业学校到各区(县)及各中学进行招生宣传。各中学应积极支持,大力配合。
2014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