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乌鲁木齐中考加分照顾政策
照顾政策
第二十五条 民考汉考生享受中考录取加50分的政策。
第二十六条 回族考生,归侨及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籍考生,烈士子女,因公牺牲、致残(一级至四级)的人民警察子女和人民解放军子女,在科技创新大赛中获国家级一、二等奖的考生,中考原始总成绩加10分。
第二十七条 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乌鲁木齐市高中招生实际情况,户口在乌鲁木齐市的现役军人子女,在普通高中录取时,中考原始总成绩加10分。
第二十八条 经录取学校认定、市教育局招生领导小组审核通过的特长生,普通高中录取时,中考成绩原则上不能低于2013年普通高中录取分数线的70%。
享受自主招生录取政策的考生,其综合素质评定应为B等以上(含B等),其专业学科等级评定应为A级。
第二十九条 属于政策照顾的考生必须认真填写政策照顾考生资格申报表,由所在学校核查后,学校统一到相关职能部门盖章认可,并报所属教育局认定,经市教育局审核确定后按有关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