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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贵州镇宁县乡事业单位招聘118名公告

来源:3773考试网 2017-4-21 16:37:10


根据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艰苦边远地区县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3号)和《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公开招聘暂行办法>的通知》(黔人发〔2006〕4号)及《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3〕10号)文件的规定,结合“十三五”期间扶贫攻坚工作实际,我县乡(镇、街道)事业单位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118名。为确保本次招聘工作的顺利完成,制定本招聘简章。
一、组织领导

本次招聘工作,成立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招聘工作,并报市招聘办备案。

二、工作原则及程序

招聘工作严格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实行公开条件、公开报名、公开考试、公开聘用、公开监督,规范操作,程序到位。招聘工作按照编制招聘计划、发布招聘公告、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公示、聘用审批的程序进行。

三、招聘计划及岗位

(一)招聘单位及岗位条件详情见《镇宁自治县2017年乡(镇、街道)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一览表》(以下简称《岗位一览表》)。

(二) 结合我县实际,为加强我县 “十三五”期间脱贫攻坚工作,扎实推进大扶贫战略行动,此次招聘人员在“十三五”期间,工作以扶贫攻坚工作为主,待扶贫攻坚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后,回原岗位(招聘岗位)工作。

四、招聘对象及招聘条件

(一)招聘对象

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专及以上应往届毕业生(不含委培生)。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为人民服务的思想,遵纪守法。

3.年龄在18周岁以上(1999年5月8日及以前出生)、35周岁以下(1981年5月9日及以后出生)。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相关要求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和《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和《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以及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5.部分岗位定向本县户籍,迁入时间在公告发布之日前方可报考。

6.具备拟报考岗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

(三)以下人员不得报考:

1.截止2017年5月8日,仍在职在编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试用期人员)。

2.定向到具体行业或单位的应届毕业生;截止2017年5月8日仍在岗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

3.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

4.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5.在各级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招聘中被认定有舞弊等行为,且仍在不得报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期限内的。

6.不符合招聘岗位所需资格条件的。

7.任职(工作)或服役期间发生重大责任事件;曾因贪污、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等原因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

8.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9.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

根据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艰苦边远地区县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3号)和《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公开招聘暂行办法>的通知》(黔人发〔2006〕4号)及《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3〕10号)文件的规定,结合“十三五”期间扶贫攻坚工作实际,我县乡(镇、街道)事业单位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118名。为确保本次招聘工作的顺利完成,制定本招聘简章。
一、组织领导

本次招聘工作,成立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招聘工作,并报市招聘办备案。

二、工作原则及程序

招聘工作严格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实行公开条件、公开报名、公开考试、公开聘用、公开监督,规范操作,程序到位。招聘工作按照编制招聘计划、发布招聘公告、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公示、聘用审批的程序进行。

三、招聘计划及岗位

(一)招聘单位及岗位条件详情见《镇宁自治县2017年乡(镇、街道)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一览表》(以下简称《岗位一览表》)。

(二) 结合我县实际,为加强我县 “十三五”期间脱贫攻坚工作,扎实推进大扶贫战略行动,此次招聘人员在“十三五”期间,工作以扶贫攻坚工作为主,待扶贫攻坚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后,回原岗位(招聘岗位)工作。

四、招聘对象及招聘条件

(一)招聘对象

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专及以上应往届毕业生(不含委培生)。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为人民服务的思想,遵纪守法。

3.年龄在18周岁以上(1999年5月8日及以前出生)、35周岁以下(1981年5月9日及以后出生)。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相关要求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和《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和《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以及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5.部分岗位定向本县户籍,迁入时间在公告发布之日前方可报考。

6.具备拟报考岗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

(三)以下人员不得报考:

1.截止2017年5月8日,仍在职在编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试用期人员)。

2.定向到具体行业或单位的应届毕业生;截止2017年5月8日仍在岗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

3.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

4.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5.在各级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招聘中被认定有舞弊等行为,且仍在不得报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期限内的。

6.不符合招聘岗位所需资格条件的。

7.任职(工作)或服役期间发生重大责任事件;曾因贪污、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等原因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

8.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9.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
八、体检

体检根据岗位招聘计划数按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体检对象。体检必须在县招聘办指定的县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并出具体检结论,其他结论、鉴定一律不予认可。

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和以及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体检不合格或自动放弃体检的考生,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空缺岗位不予递补。自动放弃体检的考生应在发布体检公告3日内提交书面承诺书,逾期不交,视为自动放弃。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体检时间由县招聘办另行通知。

九、考察

考察工作参照《贵州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有关规定执行,由县招聘办具体组织实施。考察应当组成考察工作组,考察组由两人以上组成。考察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做出考察结论、提出聘用建议意见。

体检合格考生确定为考察对象。考察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考察时还须进一步核实考生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和资格复审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

在考察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考察不合格,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1.截止2017年5月8日,仍在职在编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试用期人员)。

2.定向到具体行业或单位的应届毕业生。

3.截止2017年5月8日仍在岗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

4.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

5.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6.在各级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招聘中被认定有舞弊等行为,且仍在不得报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期限内的。

7.不符合招聘岗位所需资格条件的。

8.任职(工作)或服役期间发生重大责任事件;曾因贪污、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等原因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

9.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10.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

11.2017年应届毕业生在2017年9月30日前不能提供毕业证、学位证、资格证书、以及岗位要求的其他档案材料等。

12、镇宁自治县公开招聘领导小组研究确定不能聘用的其他情况。

考察不合格、考察期间放弃和自动放弃考察的考生,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空缺岗位不予递补。放弃考察的考生应在发布考察公告3日内提交书面承诺书,逾期不交,视为自动放弃。

十、公示和聘用审批

(一)公示

经报名、考试、体检、考察合格的考生,确定为拟聘用人员,由县招聘办在镇宁自治县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告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期间查实有严重问题影响聘用的,取消聘用资格。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二)聘用审批

按照贵州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公开招聘暂行办法〉的通知》(黔人发[2006]4号)和《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3]10号),根据管理权限办理聘用手续。对公示期满无问题或反映的问题不影响聘用的,按照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聘用人员和单位填报《安顺市事业单位新进人员聘用审批表》(一式三份)。

被聘用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单位报到,拒不报到的取消聘用资格。

十一、工作要求及注意事项

(一)纪律监督

招聘工作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工作人员和考生要严格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如有违反或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按照《贵州省人事考试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等严肃处理。

(二)招聘考试不指定考试范围和考试用书,也不举办任何培训班。

(三)在招聘各环节中,国家主管部门出台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四)本《招聘简章》解释权属县招聘办。考生查询《招聘简章》请登陆镇宁自治县人民政府网站。在招聘过程中,县招聘办发布的各项招聘信息(如报名、考试、体检、考察、聘用等有关内容)都将在镇宁自治县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布,请考生密切注意,网站公布的招聘信息,因考生未阅而引起的后果由考生自负。

(五)本次招聘工作未尽事宜,由县招聘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十二、招聘咨询电话及监督电话

联系电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0851—36225153

监督电话:县纪检监察部门 0851—3622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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