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作需要,金沙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面向全县公开招聘聘用制检察辅助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人岗相适的原则。
二、招聘职位及人数
本次招聘人数共7人,岗位为综合类辅助人员、业务类辅助人员、技术类辅助人员,招聘方式为聘用制。
聘用制检察辅助人员不具有检察官和公务员、事业(工勤)编制身份,不占用政法专项编制,非经国家规定的录用程序,不能转录为编制内人员。
三、报考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金沙县户籍;
2、遵守并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3、拥护中国共产党,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4、热爱检察工作,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符合录用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
5、具有国家承认的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
6、年龄在18周岁以上(1999年5月以前出生),35周岁以下(1982年5月以后出生);
7、能熟练操作电脑;
8、有较强的语言概括、总结能力,作风正派,身体健康,未受过相关刑事处罚或处分。
(二)不接受以下人员报名
1、反对党的基本路线,有违背党的四项基本原则言行的;
2、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3、曾被辞退或开除公职的;
4、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和有关规定的;
5、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6、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外参加邪教组织、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7、聘用机关确认的其他不适合报考的情形。
四、薪酬待遇
聘用人员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工资待遇按金沙县人民检察院聘用人员工资标准执行。
五、报名及资格审查
(一)发布公告
通过“金沙县人民政府网”、“金沙检察”官方微博、“金沙检察”官方微信等媒体发布招录聘用制检察辅助人员公告。
(二)报名
采取现场报名方式,报名人员在2017年5月8日至5月14日,持本人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身份证等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照片2张到本院政工科报名。
(三)资格审查
由金沙县人民检察院政工科按照报考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报考条件的报名人员发给《准考证》,领取准考证时间:5月15日,领取地点:金沙县人民检察院政工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考试资格。
(四)组织考试
考试总分为100分。
1、笔试(占60%),笔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采取闭卷考试,主要考核公文写作、计算机操作能力、汉字录入速度和准确率。成绩采用百分制,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2位。
考生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笔试。笔试开考15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开考30分钟后方能交卷离开考场。
2、面试(占40%)。笔试结束后,按照笔试成绩确定参加面试人员。主要测试应聘者的政治素养、仪表举止,综合文化素质,应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处理具体问题能力等。
面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成绩计算公式:笔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总成绩
(五)体检与考察
对初选人员进行体检和政审,体检和政审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空缺人选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六)公示。根据考察结果,对拟聘用检察辅助人员人选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七)试用和聘用。根据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公示情况确定拟聘用检察辅助人员。拟聘用检察辅助人员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予以正式聘用,并签订聘用制检察辅助人员《劳动合同》;不合格的,解除聘用。聘用合同期限为二年。聘用合同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和考核情况确定是否续聘。
六、工作要求及有关说明
(一)本次招聘工作接受院纪检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监督,资格审查贯穿整个招录过程,工作人员和考生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如有违反或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本次招聘工作不收取报名费
(三)考生须保持通讯畅通,如因考生个人原因未能联系到的,后果由考生自行承担。
本公告及未尽事宜由金沙县人民检察院政工科解释。
咨询电话:0857—7443017;15186085366;13116476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