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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湖南湘潭市直事业单位招聘公告(第三批)

来源:3773考试网 2016-10-11 15:24:52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湖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和《湘潭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应市直部分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新进人员需求,决定组织实施2016年湘潭市直第三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计划与岗位

本次计划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共35名,招聘计划与岗位条件见《2016年湘潭市直第三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计划与岗位表》(附件1)。

二、报考条件

(一)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年龄在18周岁以上,最高年龄要求为35周岁是指1980年10月19日至1998年10月19日期间出生,其他年龄要求以此类推。

4.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5.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6.具备岗位所需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报考人员的毕业证、留学归国人员学历认证和招考岗位要求的其他证书必须在2016年10月19日前取得。

报考人员的学历(学位)必须为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对有疑义的国民教育学历(学位),以省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结果为准;对有疑义的党校学历(学位),以省委组织部协调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认定的结果为准。

本公告所述专业按照《2016年湖南省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指导目录》(附件2,以下简称《专业目录》)执行。报考人员的专业应严格按照毕业证书填写。所学专业已列入《专业目录》、但未列入招考岗位专业要求的,不符合报考条件;所学专业未列入《专业目录》的,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

7.具备招聘岗位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招聘岗位要求有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工作经历。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各级党政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以及自主创业的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军队工作经历。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参加社会实践、实习、兼职等经历,不能视为工作经历。

(二)不得报考的情形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或被开除过公职的人员。

2.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招聘纪律行为尚在禁考期限内的人员。

3.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以及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

4.被辞退或解除聘用合同未满5年的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5.现役军人。

6.在读的普通高校全日制学生。

7.试用期或服务期内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8.基层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学员。

9.法律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聘用后即构成应回避关系的岗位。

以上工作经历、现役、辞退、解除聘用合同、解除处分等计算时间,均截止至2016年10月19日,年限按足年足月计算。

三、报名时间、方式及要求

1.报名和交费时间

2016年10月19日9:00-2016年10月23日12:00。

2.报名方式

报考者登陆湘潭人事考试网(www.xtrsks.gov.cn)进行网上报名。

3.报名要求

每名报考者只能报考一个岗位,多报无效。报考人员要认真阅读所报考岗位的资格条件,并在网上如实填写个人相关信息,如因个人错报、信息填写失实或有误,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

报名与考试必须使用在有效期内的第二代身份证,如果第二代身份证过期,可使用有效期内的临时身份证或者到户籍所在地开具带照片的户籍证明参加考试。

准考证由考生在网上自行下载打印,下载打印时间为2016年10月27日9∶00-10月29日9∶00。

按每人每科50元收取报名考务费。

4. 重要提示

报考人员务必及时关注官方网站的公告、公示与通知,特别要关注报名、岗位计划调整、笔试成绩公布、资格审查公告、面试公告、体检、考察等时间节点和重要信息,及时了解有关情况,错过时间的,责任自负。

四、笔试

(一)笔试内容。考《公共基础知识》、《申论》两科。《公共基础知识》主要包括马克思主义哲学、邓小平理论、法律、行政管理、公文写作与处理、时事政治等方面的内容,全都为客观题。《申论》是为考生提供一系列反映特定实际问题的文字材料,要求考生仔细阅读这些材料,概括出它们反映的主要问题,并提出解决此问题的实际方案,最后再对自己的观点进行较详细的阐述和论证,全部为主观题。

(二)笔试时间。

《公共基础知识》:2016年10月29日9∶00-11∶00

《申论》: 2016年10月29日14∶00-16∶30

笔试地点详见准考证。考生必须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从网上打印的准考证参考,两证缺一的考生不得参加考试。

(三)笔试开考比例。笔试最低开考比例一般为1∶5。对于招聘单位急需紧缺、报名人数较少的岗位,笔试最低开考比例降低为1∶3。对报名人数未达到笔试最低开考比例的岗位,相应核减招聘计划数,核减后仍无法达到最低开考比例的岗位,予以取消,该岗位报考人员可申请改报符合条件的其他岗位或申请退费。

五、资格审查

(一)报名时不进行资格初审,考生必须对所提交的信息负责。资格审查在面试前进行,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资格审查时间等另行公告。

(二)资格审查对象。按照招聘岗位计划1:3的比例,在报考该岗位人员中按笔试成绩(笔试成绩相同,按《公共基础知识》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资格审查对象。

(三)资格审查内容。资格审查主要查验报考人员的身份证、准考证、毕业证、学位证书以及岗位要求的资格证书和相关证明等。有工作单位的报考人员还需提供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附件3),考生须携带上述证书证件、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资格审查递补。资格审查不合格或有考生主动放弃时,按笔试成绩(笔试成绩相同,按《公共基础知识》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有科目缺考的考生不予递补。

六、面试

(一)面试时间、地点及相关规定另行公告。

(二)面试对象为资格审查合格人员。面试名单公布后,面试环节不再递补。

(三)面试比例。未达1∶3开考比例的岗位,面试最低开考比例降为1∶2。达不到1∶2的,相应核减招聘计划。招聘岗位只招1人且面试对象为1人的,不再核减招聘计划数。

招聘岗位实际参加面试人数没有形成有效竞争的,报考人员结构化面试成绩必须不低于当场(同一场次、同个面试考官组、同一套面试题本)形成有效竞争岗位入围体检人员的最低面试分数方可进入下一环节,报考人员专业技能考核成绩不得低于60分方可进入下一环节。

(四)各岗位面试方式见《2016年湘潭市直第三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计划与岗位表》(附件1)。

七、成绩合成和排名

(一)成绩合成

笔试成绩=公共基础知识×50%+申论×50%

综合成绩=笔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

专业技能考核岗位面试成绩=结构化面试成绩×40%+专业技能考核成绩×60%

以上所有成绩均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二)成绩排名

综合成绩相同的,按笔试成绩进行排名;笔试成绩相同的,按《公共基础知识》成绩进行排名。

八、体检和考察

(一)体检

按照招聘岗位计划1:1的比例,在参加面试人员中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体检对象,招聘岗位实际参加面试人数没有形成有效竞争的岗位从前述规定。

体检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体检操作手册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对心率、视力、听力、血压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当日复检;对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搏(心电图证实)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当场复检。当日复检和当场复检的医院为初次体检医院,复检时间不超过当天17:30。报考人员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时,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体检实施机关提交复检申请。当日复检、当场复检及非当日、非当场复检都只能进行一次,复检内容为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不按规定要求进行体检的,视为放弃体检。报考人员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考察

体检合格人员进入考察程序。

考察工作由市人社局统一部署,招聘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具体实施。考察的重点是报考人员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岗位匹配等方面的情况以及学习工作和报考期间的表现。同时要核实其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条件,提供的报名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有效,是否具有报考回避情形等方面的情况。

九、公示与聘用

(一)确定拟聘用人员

考察合格者,确定为拟聘用人员。

(二)公示

对拟聘用人员在湘潭人事考试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三)聘用

公示期满,对于无异议的拟聘人员,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正式聘用手续。招聘岗位要求有服务年限的聘用人员需与招聘单位签订服务年限承诺书。

面试后,因体检、考察、公示等不合格或放弃等情况造成的招聘岗位空缺,不进行递补。

十、招聘服务咨询电话

(一)政策咨询电话: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0731-58626298

(二)报名考务咨询电话:湘潭市人力资源考试院0731-58568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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